《江蘇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將于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2018-01-29 18:17 來源:網絡 責編: S9
- 摘要:
- 為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防治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改善空氣質量和生活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十七條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自行或者委托有關監測機構對其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進行監測,記錄、保存監測數據,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監測數據應當真實、可靠,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條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揮發性有機物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并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開相關數據和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單位名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配備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備和人員,監督檢查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和治理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超標單位名單。
排放揮發性有機物不符合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等要求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治。
第二十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開展環保信用評價和信用管理時,應當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狀況納入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十一條 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密閉設備中進行。生產場所、生產設備應當按照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要求設計、安裝和有效運行揮發性有機物回收或者凈化設施;固體廢物、廢水、廢氣處理系統產生的廢氣應當收集和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物料應當密閉儲存、運輸、裝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
無法在密閉空間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第二十二條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
第二十三條 加油站、儲油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油氣排放檢測,并向社會公開油氣排放檢測報告。
第二十四條 使用財政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環境標志產品和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用建筑,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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