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將于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2018-01-29 18:17 來源:網絡 責編: S9
- 摘要:
- 為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防治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改善空氣質量和生活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9 號
《江蘇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于2018年1月15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吳政隆
2018年1月22日
附:《江蘇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江蘇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防治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改善空氣質量和生活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揮發性有機物,是指工業生產、有機化學品儲運裝卸、建筑施工、洗染、機動車維修、農藥噴灑等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中排放的、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第三條 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堅持源頭控制、綜合治理、損害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重點防治工業源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強化生活源、農業源等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嚴格控制和有計劃削減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加大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的資金投入,并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加強空氣質量監測,發布環境空氣質量狀況信息。
發展改革(能源)、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推進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港口)、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開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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