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委發文: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
2019-06-17 13:13 來源:澎湃新聞 責編:覃子喻
- 摘要:
- 國家發改委網站6月17日發布消息顯示,國家發改委、民政部、中央組織部等在內的10部門于6月14日發布《關于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5〕39號,以下簡稱《總體方案》)要求,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提出意見。
三、改革具體任務
(一)機構分離。取消行政機關(包括下屬單位)與行業協會商會的主辦、主管、聯系和掛靠關系,行業協會商會依法直接登記、獨立運行,不再設置業務主管單位。原委托行業協會商會代管的事業單位,按照《關于貫徹落實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涉及事業單位機構編制調整的意見(試行)》 (中央編辦發〔2015〕38號)要求,并入行業協會商會或根據業務關聯性劃轉至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管理;暫時無法并入或劃轉的,先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待脫鉤完成后,由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再按有關要求采取并入、劃轉或其他方式改革。
(二)職能分離。厘清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的職能,剝離行業協會商會現有行政職能,行政機關不得將其法定職能轉移或委托給行業協會商會行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勵行政機關向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和其他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向行業協會商會購買服務實施工作的指導,促進購買服務工作有效有序開展。
(三)資產財務分離。取消對行業協會商會的直接財政撥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發展。行業協會商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單獨建賬、獨立核算。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對其主管的行業協會商會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記,財政部門按照“嚴界定、寬使用”的原則批復資產核實情況。脫鉤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和處置的有關規定,嚴禁隱匿、私分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行業協會商會占用的行政辦公用房,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騰退,實現辦公場所獨立。
(四)人員管理分離。落實行業協會商會人事自主權,規范用人管理,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選人用人。行業協會商會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合理確定工作人員工資,并為工作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行業協會商會工作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當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企業年金。行政機關不得推薦、安排在職和退(離)休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或單位工作人員)到行業協會商會任職兼職,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及在職工作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兼任職務。領導干部退(離)休后三年內一般不得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個別確屬工作特殊需要兼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退(離)休三年后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五)黨建外事等事項分離。脫鉤后,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的黨建工作,按照原業務主管單位黨的關系歸口由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國資委黨委領導。地方行業協會商會的黨建工作,由各地黨委成立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統一領導。行業協會商會外事工作按照中央有關外事管理規定,由住所地政府外事工作機構管理。外事工作機構要加強指導協調、管理服務,必要時可就有關外事活動、國際交流合作事項函詢行業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應及時函復意見。行業協會商會舉辦國際博(展)覽會、國際比賽、國際文化展演等,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行業協會商會主管且主辦的報刊不受脫鉤影響,可維持現狀;行政機關主管、行業協會商會主辦的報刊,行政機關可根據與該報刊的業務指導或行業管理關系緊密程度,選擇保留主管關系,或按程序變更為由行業協會商會主管主辦。脫鉤后,行業協會商會住所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及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單位,應當提供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對職稱評定、居住證辦理等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才能申報的事項,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修訂原管理辦法,調整申報條件和程序等;新管理辦法出臺前,應明確過渡性措施,并做好新舊政策銜接,確保行業協會商會脫鉤過程中和脫鉤后均能順利辦理類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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