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間未完全密閉 河南一印刷廠被罰款6萬元
2018-12-24 18:46 來源:中國紙網 責編:張曉丹
- 摘要:
- 河南省鄭州環境保護局于12月14日發布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發現鄭州市毛莊印刷廠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印刷車間未完全密閉,罰款6萬元。
【CPP114】訊:河南省鄭州環境保護局于12月14日發布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發現鄭州市毛莊印刷廠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印刷車間未完全密閉,罰款6萬元。
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鄭州市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2018年8月25日對單位現場檢查時,發現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印刷車間未完全密閉,執法人員下達了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鄭環監違改字〔2018〕096號),責令單位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詢問筆錄》《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現場照片等為證。
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環保局于2018年9月17日向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鄭環罰先告字〔2018〕130號),告知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你單位對處罰內容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該單位逾期未向我局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環保局認為,單位放棄這些權利。
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送達回證等證據為證。根據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經研究,環保局決定對該單位作出以下處理:罰款陸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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