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決定草案
2012-12-29 08:49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編:王岑
- 摘要:
- 12月28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
【CPP114】訊:立法正當時——解讀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
加強網絡身份管理
公民個人信息遭受侵害,但卻因實施侵害的行為人的身份信息沒有登記,或者登記的信息虛假,導致取證、查處難,是目前個人信息頻頻遭受侵害的原因之一。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指出,有必要加強網絡用戶身份管理。
“實行網絡身份管理,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要求固定電話、手機等電信用戶在辦理入網手續時須提供身份證明。有關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普遍要求通過立法完善這一制度。”李飛解釋說。
“這種做法是實行有限的后臺實名制。”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民法專家王利明表示,采取這種做法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利用手機和網絡上的信息發布,從事欺詐行為、發布各種違法信息的現象較為普遍。
“需要指出的是,網上實名制的適用范圍仍然是有限的,目前僅限于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即利用信息發布平臺提供信息發布服務需要使用后臺實名制,例如,利用博客、BBS等信息平臺發布信息,必須注冊實名,如果從事其他的網絡活動,則無須使用實名制。”王利明補充說。
加大保護個人電子信息力度
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決定草案明確了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同時,草案還對個人信息收集者的義務作了多項規定。
對此,王利明認為至少有三點意義:一是保護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二是保護網絡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三是規范網絡活動,維護互聯網的健康發展。
那么,如果公民發現個人信息受到侵害,該怎么辦?草案作了相應的監督規定。“賦予公民必要的監督和舉報、控告的權利,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個人信息安全等網絡違法行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李飛表示。
嚴格治理垃圾短信
在外企上班的張小姐每天手機短信不斷,但大多數都是推銷產品的垃圾短信。“誰來管管這些垃圾短信?”
針對社會各方面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垃圾短信、詐騙信息等問題,草案專門對治理垃圾電子信息作出相應的規定。
“從國外情況來看,一些國家已制定相關法律對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行為予以規范。我國電信運營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對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行為予以規范、控制。”李飛表示。
“垃圾短信和垃圾郵件嚴重干擾個人生活安寧,侵害個人隱私,更有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發送短信,實施詐騙活動,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從國外來看,有的國家已經通過立法或判例,禁止發送垃圾短信。”劉德良說。
王利明則強調,除要對電信運營商、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必要規范外,還應對發布垃圾短信及郵件的行為,依據情節輕重追究其侵權責任。“對此種行為,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對于侵害公民權利造成損害后果的,公民有權要求相關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加強網絡身份管理
公民個人信息遭受侵害,但卻因實施侵害的行為人的身份信息沒有登記,或者登記的信息虛假,導致取證、查處難,是目前個人信息頻頻遭受侵害的原因之一。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指出,有必要加強網絡用戶身份管理。
“實行網絡身份管理,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要求固定電話、手機等電信用戶在辦理入網手續時須提供身份證明。有關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普遍要求通過立法完善這一制度。”李飛解釋說。
“這種做法是實行有限的后臺實名制。”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民法專家王利明表示,采取這種做法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利用手機和網絡上的信息發布,從事欺詐行為、發布各種違法信息的現象較為普遍。
“需要指出的是,網上實名制的適用范圍仍然是有限的,目前僅限于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即利用信息發布平臺提供信息發布服務需要使用后臺實名制,例如,利用博客、BBS等信息平臺發布信息,必須注冊實名,如果從事其他的網絡活動,則無須使用實名制。”王利明補充說。
加大保護個人電子信息力度
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決定草案明確了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同時,草案還對個人信息收集者的義務作了多項規定。
對此,王利明認為至少有三點意義:一是保護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二是保護網絡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三是規范網絡活動,維護互聯網的健康發展。
那么,如果公民發現個人信息受到侵害,該怎么辦?草案作了相應的監督規定。“賦予公民必要的監督和舉報、控告的權利,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個人信息安全等網絡違法行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李飛表示。
嚴格治理垃圾短信
在外企上班的張小姐每天手機短信不斷,但大多數都是推銷產品的垃圾短信。“誰來管管這些垃圾短信?”
針對社會各方面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垃圾短信、詐騙信息等問題,草案專門對治理垃圾電子信息作出相應的規定。
“從國外情況來看,一些國家已制定相關法律對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行為予以規范。我國電信運營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對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行為予以規范、控制。”李飛表示。
“垃圾短信和垃圾郵件嚴重干擾個人生活安寧,侵害個人隱私,更有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發送短信,實施詐騙活動,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從國外來看,有的國家已經通過立法或判例,禁止發送垃圾短信。”劉德良說。
王利明則強調,除要對電信運營商、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必要規范外,還應對發布垃圾短信及郵件的行為,依據情節輕重追究其侵權責任。“對此種行為,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對于侵害公民權利造成損害后果的,公民有權要求相關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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