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業承印管理中的五項制度
2012-03-21 10:15 來源:百度知道 責編:陳培
- 摘要:
- 第一條為了規范印刷業經營者的印刷經營行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進印刷業健康發展,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CPP114】訊: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印刷業經營者的印刷經營行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進印刷業健康發展,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印刷業經營者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條印刷業經營者執行承印驗證、承印登記、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等各項管理制度,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把關,建檔立卷,以備查驗。
第四條印刷業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本企業、本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印刷業經營者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并負責監督檢查印刷業經營者各項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
第六條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承印驗證制度
第七條印刷業經營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種印刷品時,應當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驗證委印單位及委印人的證明文件,并收存相應的復印件備查。
前款所指的證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準印證、《出版許可證》、《商標注冊證》、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營業執照以及委印人的資格證明等。
第八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原件。
《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必須加蓋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和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備案專用章。
第九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制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并收存《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并收存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一條為了規范印刷業經營者的印刷經營行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進印刷業健康發展,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印刷業經營者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條印刷業經營者執行承印驗證、承印登記、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等各項管理制度,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把關,建檔立卷,以備查驗。
第四條印刷業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本企業、本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印刷業經營者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并負責監督檢查印刷業經營者各項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
第六條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承印驗證制度
第七條印刷業經營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種印刷品時,應當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驗證委印單位及委印人的證明文件,并收存相應的復印件備查。
前款所指的證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準印證、《出版許可證》、《商標注冊證》、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營業執照以及委印人的資格證明等。
第八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原件。
《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必須加蓋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和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備案專用章。
第九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制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并收存《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并收存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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