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業承印管理中的五項制度
2012-03-21 10:15 來源:百度知道 責編:陳培
- 摘要:
- 第一條為了規范印刷業經營者的印刷經營行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進印刷業健康發展,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承印登記制度
第十七條印刷業經營者應當按承印印刷品的種類在《出版物印刷登記簿》、《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登記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記簿》、《專項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登記簿》、《復印、打印業務登記簿》(以下統稱為《印刷登記簿》)上登記委托印刷單位及委印人的名稱、住址,經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稱、數量、印件原稿(或電子文檔)、底片及交貨日期、收貨人等。
《印刷登記簿》一式三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在每月月底將《印刷登記簿》登記的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十九條印刷業經營者對承印印件的原稿(或電子文檔)、校樣、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樣本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毀。
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第二十條印刷企業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機動車駕駛證、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擅自留存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二十一條印刷業經營者在執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時,應當明確保管責任,健全保管制度,嚴格保管交接手續,做到數字準確,有據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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