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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6 10:44 來源:-HQ 責編:嫅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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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出版平臺上的數字作品,主要體現的是著作權人“許可使用”或“轉讓”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方面,著作權人在行使許可使用權時,有授權“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兩種方式。在現階段,各數字出版平臺所擁有的,最好是著作權人許可使用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非專有使用權”,通過各類平臺,廣泛傳播著作權人的數字作品。另一方面,數字內容提供者(出版單位)獲得著作權人“轉讓”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受讓方”也應該最大限度地向多個平臺許可使用信息網絡傳播權。另外,著作權人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信息網絡傳播權。
第二,向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開放。數字出版平臺提供應有的版權查詢功能,讓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能夠隨時查詢版權所屬情況、版權交易、作品經營情況等信息。
對下游開放。
平臺與各種渠道和終端產品實現對接,以實現多元產品形態、多渠道傳播。
另外,政府在推動數字出版平臺建設中,應該及早制定數字出版相關標準,加快建設數字出版版權交易平臺,形成集數字出版物編目、標識、版權交易記錄、數據統計等信息于一體的“中間件”式的管理和服務平臺,最終建立以“中國云出版”為目標的數字出版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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