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一小造紙廠違法排污 四次被查屢查屢犯 (圖)
2007-08-02 00:00 來源:河南日報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處理秸稈的池子
延津縣豐莊鎮侯屯造紙廠是一家只有4條生產線的小企業,7月17日省環保局對其進行暗訪時發現,早已被明令禁止的石灰法制漿造紙仍在熱火朝天地進行著。這已是省環保局第四次對其檢查,每次檢查都發現其正在生產。這家企業的負責人認為他們的造紙工藝污染很小,似有“委屈”。記者試圖就此事背后的環保責任進行追蹤調查時,卻一頭霧水。有關專家指出,環保問責應該落到實處。
突擊檢查,逮個正著
7月17日下午,省環保局“整治環境違法企業一號行動”檢查組來到延津縣豐莊鎮侯屯造紙廠。
這家造紙廠是侯屯村的集體企業,廠房四周全部是農田。生產車間里,幾臺機器轟鳴著,制出的黃板紙卷成一個個大圓桶,堆放在一邊,幾名工人在照看著正在運轉的機器。鍋爐房東側是一堆堆小山似的麥秸稈,十幾名工人正在將麥秸稈向一臺機器上投送,旁邊8個洗漿池里堆滿了大量的草漿。洗漿池外,一只小碗口粗的鋼管向外噴出濁黃的廢水。廠區南側,有一片大的污水存放池,池內存滿了造紙廢水。
石灰法制漿小造紙廠正排出廢水
執法人員發現,東側的5個蓄水池是經過硬化處理的,而西側的幾個水池則沒有硬化。蓄水池南側有一條小水溝,積水較淺,里面的水呈暗紅色。
造紙廠生產負責人王國寶解釋說,水溝里排出的污水是因為前一段時間蓄水池出現一個小漏洞,向外泄漏了一些廢水,發現漏洞后就堵上了。
省環保局執法人員說,這里的污水大面積往下滲漏,估計滲到地下10米以下,地下水如果受到污染,將很難治理。
“污染不說,他們生產本身就是違反規定的。”省環保局副局長李景明說。
蓄積廢水的池子就在莊稼地旁邊
省環保局執法人員介紹,這家小造紙廠使用的是石灰法制漿工藝。而從2003年開始,我省按照國家要求逐步淘汰石灰法造紙企業,并規定到2005年6月30日前全省取締所有石灰法制漿造紙工藝。2003年全省檢查中,就已經要求這家小造紙廠關閉石灰法制漿,可以從事再生紙漿生產。2006年,省環保局曾兩次對這家小造紙廠進行檢查,均發現其仍在進行石灰法制漿造紙生產。其中一次檢查中,延津縣政府負責人也在場,這位負責人表示:一定關閉!
“這是第四次對這家小造紙廠進行檢查了。”7月17日下午,省環保局負責人在執法現場說。“時至今日,該企業仍在違法生產、違法排污。”
“小造紙”大倒“苦水”
面對省環保局的執法人員,侯屯造紙廠生產負責人王國寶說,企業造紙的水是循環使用,可以說是零排放。
7月20日,記者再次到侯屯造紙廠采訪時,這家企業的負責人大倒起“苦水”來。
王國寶說,這次進行生產是有原因的。省、市、縣要求禁燒秸稈,村民的麥秸稈無處存放,前一段有幾處麥秸垛起火。因為擔心出現大面積起火,在村民的要求下,紙廠收購了一批麥秸稈,進行生產。如果正常開工生產,紙廠一年可生產1萬噸黃板紙,消化秸稈3萬噸,每噸秸稈按200元計算,一年可為村民增收600萬元。
侯屯造紙廠廠長常金榮一再強調,這個廠造紙廢水循環使用,蓄水池是聘請專業防漏公司做的,花好幾萬元,對環境的污染是很小的。而且節約地下水,每噸紙漿可節約地下水150噸,像這個廠的生產規模,沒有水循環流程工藝的造紙企業一年要向外排放300萬噸廢水。
王國寶說,比起現在一些大的造紙廠,如果那些企業不能做到達標排放,對環境的危害更大,石灰法制漿工藝對環境的危害反而小一些。
石灰法制漿造紙已被明令禁止,那為何不轉產進行再生紙漿生產呢?
“難。”王國寶說,用回收廢舊紙進行商品制漿造紙很難滿足企業正常生產需求。現在很難收購到足夠的廢舊紙,另外有的廢舊紙存在毒素不易處理,如果只靠商品制漿這個企業難以維持。
侯屯村支書常連舉說,全村3000多口人,土地偏少,收入水平很低,除這個紙廠外再沒有別的企業。這個廠是1976年村民集資建起來的,可解決近百人的就業問題,為村里辦一些公益事業。環保部門讓關閉,希望有人能提供技術上的指導,為企業找一條出路。
環保問責,勢在必行
省環保局副局長李景明7月17日在侯屯造紙廠說,從檢查的情況看,該企業廢水處理設施十分簡陋,不可能達標排放,更不可能實現零排放。其石灰法制漿造紙生產線早就應該關閉,至今仍未關閉,當地政府部門負有主要責任。
7月19日,延津縣環保局監測站站長董瑞達說,延津縣政府和豐莊鎮政府曾一起對該企業查處過,縣環保局以縣政府名義給豐莊鎮下過函,但該企業停停干干。這次省環保局檢查后,縣環保局負責人向省環保局進行了匯報,縣政府負責人表示這次一定關閉到位。
當日,記者到延津縣政府找分管環保的侯副縣長時,被告知“開會去了”,多次登門未能見到其本人,侯屯造紙廠石灰制漿造紙工藝長期違規存在的原因也不得而知。
7月20日,記者在豐莊鎮政府就此事采訪鎮長孟凱林時,他承認收到過縣環保局要求關閉侯屯造紙廠的函。他說:“和縣政府的人一起去過。”其他問題,他沒有多談。
常金榮在談話中透露,紙廠曾給新鄉市政府寫過一封信,反映該企業環境污染很小并能解決秸稈等問題,希望重新考慮對企業的處理決定。市政府及縣政府因此派人到廠里實地查看過,此后,當地政府沒有對企業實施關停措施。
據了解,2003年由省監察廳和省環保局聯合出臺的《關于違反環境保護規定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凡省轄市、縣、鄉人民政府支持、放任已停產、關閉的污染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的,或對造成轄區內環境污染的企業不按規定治理、停產、關閉的,將由上一級行政監察機關和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的,將給予直接責任者撤職或開除處分,給予直接領導者降級處分。
今年5月,副省長史濟春要求各市、縣政府要建立相應的聯席辦公會議制度,具體負責專項行動的組織協調和政策指導。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甚至包庇縱容企業違法排污和不履行環境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有關專家指出,對環境違法事件的處理,不僅要對違法企業動真格的,還要對負有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及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只有各個環節都硬起手腕才能實現環保目標。
(此文發稿前,延津縣環保局工作人員給記者打來電話稱,7月22日縣政府組織公安等部門在內的執法隊伍進入豐莊鎮侯屯造紙廠,對該廠實施斷電,對蒸池進行了封填,關閉了石灰法制漿造紙生產線。)
由省監察廳、省環保局出臺的《關于違反環境保護規定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環保法的責任追究辦法有明確規定。摘錄如下: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直接責任者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直接責任者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給予直接領導責任者警告或者記過處分,給予間接領導責任者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直接責任者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給予直接領導責任者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給予間接領導責任者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直接責任者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給予直接領導責任者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給予間接領導責任者記大過處分。
(一)為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辦理行政許可等手續的;(二)對不符合環境保護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核發生產、經營許可證照的;(三)允許繼續生產、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產品的;(四)對應由本部門負責查處的環境污染事故不依法進行查處的;(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環境保護工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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