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廠擅印圖書被控侵權賠償
2007-07-25 00:00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中國某出版社是《一千零一夜全集》的出版單位,因北京某印刷廠未經其同意擅自印刷該書,該出版社以侵犯法人名稱權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印刷廠賠償。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出版社訴稱,原告出版社曾于2003年10月委托三河市東方印刷廠印刷并出版發行了一套世界兒童圖文珍藏版(共10冊),書名為《安徒生童話全集》、《一千零一夜全集》等。該套圖書中的《一千零一夜全集》封面、扉頁和版權頁上均注明原告為出版單位,以后該出版社沒有再版、重印此書。然而,2007年2月,原告卻被《一千零一夜全集》的部分譯者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因為被告印刷廠于2004年5月印刷了與原告書號、版式相同并署名為原告出版的《一千零一夜全集》。被告印刷廠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冒用原告的名義和書號,印刷了所謂2004年5月第一版的《一千零一夜全集》。
原告認為,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托書,并在印刷前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被告作為專業印刷公司,對上述規范應當明確知曉。但是,被告印刷廠在既沒有與原告簽訂委托印刷合同、也沒有原告出具的《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的情況下盜用原告名義私自印制圖書,該行為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已構成名副其實的盜版行為,是國家法律應該打擊和制裁的行為。為此,原告正式向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舉報并提出了打擊非法出版物的立案申請。
原告同時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人享有名稱權。盜用、假冒、詆毀他人的企業名稱權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而且法人單位的名稱通常是具有商業價值的,對單位名稱權的侵犯,不僅會造成被侵權人的財產損失,而且還會造成被侵權人的名譽損失。為此,原告以被告印刷廠的行為侵犯了其法人名稱權,給其造成了名譽損害和經濟損失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印刷廠停止侵權,在新聞出版報或其他全國發行的報刊上刊發賠禮道歉的聲明,以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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