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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7 00:00 來源:-HQ--H 責編:-Np7臦
評獎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圖書,系指由國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出版機構正式出版、公開發行的漢文版和少數民族文版的圖書。
1.已合并或改名的出版機構出版的圖書,可由合并或改名后的出版機構提名推薦參加中國出版政府獎(圖書獎)的評審。
2.由國家的法律、法規、各類行業標準等匯編而成的圖書以及黨和國家領導同志的著作不在參評之列。
3.叢書、套書均可參加評審。套書每套為一種,叢書中每種書為一種。套書只有全部完成出版后方可參評。
第二條 參評中國出版政府獎(圖書獎)的圖書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之一:
1.內容健康向上,深受讀者喜愛。
2.對闡述、傳播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有重大作用。
3.對在廣大人民群眾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和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義。
4.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和及時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有重大貢獻。
5.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者文化藝術價值。
參加評審的圖書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獲獎的圖書必須符合獲獎標準〔具體獲獎標準及條件,由中國出版政府獎(圖書獎)評審委員會制訂實施〕。
第三條 中國出版政府獎(圖書獎)下設八個門類:
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科學技術(含科普圖書)、古籍整理、少兒、辭書工具書、民族文版。每個門類獲獎數額,根據每屆參評圖書的具體情況而定,不平均分配。
第四條 中國出版政府獎(圖書獎)授予獲獎圖書的作者、責任編輯和出版單位。
第五條 授獎辦法:
1.由新聞出版總署授予獲獎圖書“中國出版政府獎(圖書獎)”稱號。
2.向獲中國出版政府獎(圖書獎)和提名獎圖書的作者、責任編輯和出版單位頒發獲獎證書。向獲得中國出版政府獎(圖書獎)的出版單位頒發獎杯。
第六條 由新聞出版總署聘請各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及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組成中國出版政府獎(圖書獎)評審委員會,制定圖書參評的條件和獲獎的標準,同時負責獲獎圖書的最終評定。
按圖書的不同門類評審委員會下設8個評審組,其成員由有關領導和有關專家、學者擔任。
評審委員會下設評獎辦公室,負責評獎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參加中國出版政府獎(圖書獎)評審的程序:
1.設在各地的出版單位(包括大學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初審后,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向中國出版政府獎(圖書獎)評獎辦公室推薦。
2.在京的中央單位所屬各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經本社主管單位初審后,向中國出版政府獎(圖書獎)評獎辦公室推薦。
3.由出版單位按評委會統一要求填寫參評圖書呈報審批表,每種書一份,附兩位以上具有高級職稱的有關專家、學者的推薦書(包括專業性的評價)和出版單位出書前的書稿終審意見,經當地新聞出版局或主管單位審核后報評獎辦公室。上報推薦材料的同時報送樣書。
4.評獎辦公室根據所報材料和參評條件,進行資格審核,合格后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定。
第八條 每屆中國出版政府獎(圖書獎)評審前,由評獎辦公室發出書面通知,對本屆評獎的評審工作進行具體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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