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標準:牛皮紙壓敏膠粘帶(下)
2005-09-08 00:00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ge yan
5 試驗方法
5.1 規格尺寸的測量
5.1.1 寬度
采用符合GB 1214規定的游標卡尺,在膠粘帶寬度上大致等分地測量3處,取其算術平均值。
5.7.2 長度和接頭
采用符合JJG 1規定的鋼直尺,在平面上將膠粘帶解卷后測量,并檢查其接頭數量。
5.1.3 筒芯內徑
采用游標卡尺,在筒芯內徑上大致等分地取3處測量,求其算術平均值。
5.2 外觀
5.2.1 外觀用目測和手感檢查。
5.2.2 將膠粘帶以約300mm/s的速度解卷,檢查基材是否損傷或撕裂。
5.3 180°剝離強度試驗
按照GB 2792的規定進行。
5.4 濕熱老化試驗
5.4.1 將膠粘帶置于溫度為65±土2℃;相對濕度為(80±5)%試驗箱,試驗時間為48h。
5.4.2 按照GB 7753中第6章的要求進行。
5.4.3 按照GB 2792中6.1—6.2條的要求制備5個試樣。
5.4.4 按5.3進行測定。
5.5 持粘性試驗
按照GB 4851的規定進行。
5.6 初粘性試驗
按照GB 4852的規定進行。
5.7 拉伸強度試驗
按照GB 7753的規定進行。
5.8 撕裂度試驗
按照GB 455.1的規定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產品必須經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項目檢驗合格后,簽發合格證才能出廠。
6.2 產品等級評定
外觀、尺寸和物理性能都合格或符合相應等級規定時,方能判定為該等級產品。
6.3 檢驗分類
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種。
6.3.1 出廠檢驗
6.3.1.1 出廠檢驗項目
a.外觀;
b.寬度、長度、筒芯內徑;
c. 老化前180*剝離強度;
d.持粘性;
e.初粘性;
f. 拉伸強度。
6.3.1.2 出廠檢驗組批和抽樣規則
a.以班產量或一次交貨量為一批,每批產品至少隨機抽取6箱。
b. 外觀和尺寸檢驗每箱至少抽取10卷作樣品。
c.物理性能檢驗每箱至少抽取2卷作樣品。
6.3.1.3 出廠檢驗判定規則
a.尺寸檢驗時,不合格卷數超過全部樣品卷數的10%時,允許從該批產品另外抽取雙倍樣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仍有超過10%的樣品卷數不合格時,則該批產品不合格。
b.外觀檢驗時,不符合相應等級的樣品卷數超過全部樣品卷數的10%時,允許從該批產品另外抽取雙倍樣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仍有10%的樣品卷數不符合相應等級規定時,則該批產品降級或不合格。
c.物理性能檢驗時,有1卷的任一項不符合相應等級的規定,允許取雙倍樣品對該項目進行復驗,如仍有1卷不符合相應等級的規定,則該批產品降級或不合格。
6.3.2 型式檢驗
6.3.2.1 對標準中規定的技術要求全部進行檢驗。
6.3.2.2 濕熱老化后的:180°剝離強度及撕裂摩至少每年檢驗一次,檢驗時隨機抽取6箱中的2卷作為樣品,如有1卷不符合相應等級規定,允許再抽12箱,從中抽4卷作樣品對該兩項進行復驗,仍有1卷不符合相應等級的規定,則該時期產品降級或不合格。
6.4 驗收與仲裁
用戶有權要求按本標準對產品質量進行驗收。當用戶對產品質量持有異議時,應由雙方商定的質量監督機構按本標準進行仲裁。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每箱膠粘帶應有下列標志;
a.生產單位名稱、地址;
b.膠粘帶標記、產品質量等級;
c.注冊商標;
d.數量、重量;
e.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
f.防壓、防潮、防曬等標志;
g.有效期限。
7.2 包裝
產品包裝采用瓦楞紙箱、上下層之間應墊放隔離紙,內附裝箱單,合格證。特殊包裝形式和裝箱要求,按供貨合同規定。
7.3 運輸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輕拿輕放、防止擠壓,不得與揮發性溶劑混運。
7.4 貯存
7.4.1 產品應貯存在-5—40℃;相對濕度80%以下,無揮發性溶劑存在的庫房內。
7.4.2 不允許直接堆放在潮濕地面上,底箱不應變形。
7.4.3 自生產日期起,產品貯存期為1年。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科技司提出。
本標準由上海橡膠制品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橡膠制品研究所、北京文教用品廠、江蘇漣水塑料總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沈軍、韓楓、邵從東、金浩睦。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1992-10-22批準 1993-07-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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