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楞紙板輕工行業國家標準
2005-08-31 14:49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ge yan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瓦楞紙板的定義、代號、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儲存。
本標準適用于外包裝用瓦楞紙板。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括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面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450-1989 紙和紙板試樣的采取(eqv ISO 186:1985)
GB/T462-1989 紙和紙板水份的測定(eqv ISO 287:1978)
GB/T2828-1787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T6545-1998 瓦楞紙板耐破強度的測定法(eqv ISO 2759:1983)
GB/T6546-1998 瓦楞紙板邊壓強度的測定法(itd ISO 3070:1987)
GB/T6547-1998 瓦楞字班厚度的測定法(itd ISO 3040:1991)
GB/T6548-1998 瓦楞紙板粘合強度的測定法(eqv JIS ZO 402:1988)
GB/T10342-1989 紙張的包裝和標志(neq OCT 1641:1975)
GB/T10739-1989 紙漿、紙和紙板試樣處理和試驗的標準大氣(eqv ISO 187:1984)
GB/T13023-1991 瓦楞原紙(neq JIS P3904:1985)
GB/T13023-1991 箱板紙(neq JIS P3902:1985)
3 定義及代號
3.1 定義
本標準采用寫列定義。
3.1.1 瓦楞紙板 corrugated fiberboard
由箱板紙和經過起楞的瓦楞原紙粘合而成的,用于制造瓦楞紙箱的一種復合紙板。
3.1.2 單瓦楞紙板 double wall corrugated fiberboard
由兩層箱板紙和一層波紋狀的瓦楞原紙粘合而成的瓦楞紙板。
3.1.3 雙瓦楞紙板 triple wall corrugated fiberboard
由兩層箱板紙、兩層波紋狀的瓦楞原紙及一層瓦楞芯紙粘合而成的瓦楞紙板。
3.2 代號
瓦楞紙板的代號規定如下:
S1.1~S1.4--分別為優等品雙面單瓦楞紙板的第1~4種。
S2.1~S2.4--分別為一等品雙面單瓦楞紙板的第1~4種。
S3.1~S3.4--分別為合格品雙面單瓦楞紙板的第1~4種。
D1.1~D1.4--分別為優等品雙面雙瓦楞紙板的第1~4種。
D2.1~D2.4--分別為一等品雙面雙瓦楞紙板的第1~4種。
D3.1~D3.4--分別為合格品雙面雙瓦楞紙板的第1~4種。
4 產品分類
4.1 分等
按物理強度將單瓦楞和雙瓦楞紙板各分為4種(見表1)。根據用途及原材料的質量等級,將每種瓦楞紙板分為優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其中,優等品為出口商品及貴重物品包裝用瓦楞紙板;一等品為內銷物品包裝用瓦楞紙板;合格品為短途、低廉商品包裝用瓦楞紙板。
表1
種類 |
內優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
代號 |
耐破度KPa |
邊壓強度KN/m |
代號 |
耐破度KPa |
邊壓強度KN/m |
代號 |
耐破度KPa |
邊壓強度KN/m | |
單瓦楞紙板 |
S-1.1 |
638 |
4.5 |
S-2.1 |
410 |
4.0 |
S-3.1 |
392 |
3.5 |
雙瓦楞紙板 |
D-1.1 |
785 |
6.5 |
D-2.1 |
686 |
6.0 |
D-3.1 |
588 |
5.5 |
4.2 楞型結構及其尺寸
4.2.1 瓦楞紙板的楞型結構及尺寸要求應符合表2的要求,其瓦楞形狀均為UV型。
表 2
楞型 |
楞高,mm |
楞數,個300mm |
A |
4.5~5.0 |
34±2 |
B |
3.5~4.0 |
38±2 |
C |
2.5~3.0 |
50±2 |
D |
1.1~2.0 |
96±4 |
4.2.2 瓦楞紙板厚度:單瓦楞紙板厚度應高于表2所規定相應楞高的下限值。雙瓦楞紙板厚度應高于表2所規定相應兩種楞高的下限值之和。
4.2.3 瓦楞紙板的寬度、長度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5.1 材料
5.1.1 箱板紙應符合G/T13024的規定。
5.1.2 瓦楞原(或芯)紙應符合G/T13023的規定。
5.1.3 采用淀粉黏合劑或其它具有同等效果的黏合劑。
5.2 瓦楞紙板
5.2.1 瓦楞紙板的各項技術指標應不低于表1的規定。
5.2.2 瓦楞紙板的粘合強度應不低于588N/m。
5.2.3 瓦楞紙板的交貨水分(按在線水分)為(14±2)%。
5.2.4 瓦楞紙板的外觀:表面應平整、清潔、不許有缺材、薄邊,切邊應整齊,粘合牢固,其脫膠部分之和每平方米不大于20cm2。
6.1 試樣的采取及處理按GB/T450和GB/T10739的規定進行。
6.2 厚度的測定按GB/T6547的規定進行。
6.3 長度、寬度尺寸用精度為1mm的鋼卷尺或直尺檢測。
6.4 邊壓強度按GB/T6546的規定進行。
6.5 耐破強度按GB/T6545的規定進行。
6.6 粘合強度按GB/T6548的規定進行。
6.7 瓦楞紙板的交貨水分可以用快速水分測定儀測定,也可按GB/T462的規定進行,但無需恒溫恒濕處理。
6.8 瓦楞紙板的外觀質量按肉眼觀察評定。
7 檢驗規則
7.1 以一次交貨數量為一批,樣本單位為張。
7.2 供方應保證出廠的產品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附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書。
7.3 交收檢驗抽樣方案按GB/T2828規定進行。交收抽樣項目分類、檢驗水平、抽樣合格質量水平(AQL)按表3規定進行。
7.4 按表3規定進行判定時,若同時出現B類和C類不合格時,在符合B類不合格品AcRe判斷值前提下,如果 表 3
批量 |
正常檢查三次抽樣方案 檢查水平S-3 |
不合格分類 | |||
卷筒(件) |
樣本大小 |
B類不合格AQL=4.0 |
C類不合格品AQL=6.5Ae..Re |
B類不合格 |
C類不合格 |
≤150 |
3 |
0..1 |
邊壓強度 耐破強度 |
粘合強度厚度交貨水分外觀 | |
5 |
0--2 | ||||
151~3 200 |
8 |
0--2 |
0--3 | ||
3201~35 000 |
13 |
0--3 |
1--3 |
B 類和C類不合格品之和等于或小于C類不合格品的Ac值,則判為批合格;若大于,則判為批不合格或進行第二樣本的測定,測定后判定方法相同。
7.5 需方有權安本標準進行檢驗,如對批質量有異議時,應在帶貨后三個月內通知供方共同復驗。復驗結果若不符合本標準規定,則判為批不合格,由供方進行處理;復驗結果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則判為批合格,由需方負責處理。
8 標志、包裝、運輸、儲存
8.1 產品的包裝和標志按GB/T10342的要求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8.2 運輸時必須用帶蓬、防雨、潔凈的運輸工具。
8.3 存放地點應保持通風干燥,遠離火源,長期堆碼應高于地面100mm。要避免雨淋暴曬和污染,并嚴禁大型物品擠壓。
8.4 產品出廠后儲期一般不超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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