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公司偽造“五糧春”酒近似包裝證據被罰款50萬
2021-02-04 15:50 來源:四川在線 責編:覃子喻
- 摘要:
- 為“洗脫”自己侵害商標權的嫌疑,竟偽造證據“證明”自己先使用與涉案品牌近似的商標、包裝、裝潢等。最終,涉案企業因偽造證據被法院罰款50萬元。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2020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該例案件入選。
【CPP114】訊:為“洗脫”自己侵害商標權的嫌疑,竟偽造證據“證明”自己先使用與涉案品牌近似的商標、包裝、裝潢等。最終,涉案企業因偽造證據被法院罰款50萬元。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2020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該例案件入選。
【案情回顧】
一個“穿越時空”的手機號暴露偽造事實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糧液公司)與四川省紅糧液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糧液公司)、胡某某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紅糧液公司、胡某某為證明其早于五糧液公司使用與“五糧春”酒近似的商標、包裝、裝潢,向法院舉示了蓋有“四川省綿陽市某工商部門廣告管理專用章”的戶外廣告樣稿,以及蓋有“貴州省仁懷市某工商部門”印章的貼牌加工協議、備案通知證據。這些證據旨在證明其于1998年、2004年在工商部門對上述證據進行了備案。
經法院核實,樣稿及貼牌加工協議上印制的手機號碼開通時間晚于上述證據的落款時間;貼牌加工協議并未備案,該協議上的簽署意見、單位印章等均不是工商部門出具的。據此,紅糧液公司、胡某某舉示的上述證據系偽造證據。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紅糧液公司、胡某某偽造本案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符合采取民事強制措施的條件,決定對紅糧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分別罰款50萬元、10萬元。罰款決定書作出后,紅糧液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典型意義】
引導社會公眾依法訴訟誠信訴訟
誠實信用原則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一方面保障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行使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另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審慎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會有當事人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訴訟活動中作出不如實陳述、偽造證據等不誠信的行為,嚴重干擾了民事訴訟秩序,影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客觀性、準確性,影響當事人民事權利的保護。因此,對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以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本案紅糧液公司、胡某某提交多份對案件事實有重大影響的虛假證據,該證據的采信與否直接關系案件裁判結果。紅糧液公司、胡某某的行為嚴重違反誠信訴訟基本原則,損害對方當事人權益,干擾法院正常訴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行為性質惡劣,故法院對其處以較高額的罰款。
本案系成都知識產權庭成立以來采取的第一例民事強制措施。該司法罰款決定是對當事人失信訴訟、無視法院司法權威行為的有力懲處,也彰顯成都法院保護知識產權、維護民事訴訟秩序的力度和決心,也引導社會公眾應當依法訴訟、誠信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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