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生產假酒包裝箱 這個紙箱廠罪有因得
2020-11-05 10:00 來源:專門生產假酒包裝箱 這個紙箱廠太缺德! 責編:覃子喻
- 摘要:
- 另外,因煙草專賣品注冊商標標識涉嫌本罪的,其定罪量刑,請查閱文后所附法律依據。
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關于“情節特別嚴重”,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以上的;(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以上的;(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關于銷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問題
2011年1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1〕3號)九規定,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定罪處罰:(一)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六萬件以上的;(二)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三萬件以上的;(三)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二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六萬件以上的;(四)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一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三萬件以上的。
四、單位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按照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另外,因煙草專賣品注冊商標標識涉嫌本罪的,其定罪量刑,請查閱文后所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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