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包裝因雨水“泡湯”了
2018-01-05 12:38 來源: 責編:???
- 摘要:
- 法官提示,托運特殊物品時,盡量選擇正規的、具備相應運輸條件的運輸公司,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
某藥品公司發貨半個月后,就收到了內地藥品分銷商的致函,稱其在收貨時發現藥品已被雨水淋濕,包裝破損,無法正常銷售使用,故拒收。藥品又被退運回烏魯木齊,放置于貨運部的倉庫。
某藥品公司負責人找到貨運部,要求其賠償藥品損失14萬元。然而,該貨運部卻稱,某藥品公司托運的藥品是小袋獨立包裝,20袋成一盒,120盒裝一箱后進行運輸,現在僅是部分的外包裝箱被雨淋,里面的包裝是完好的,不影響藥品的質量及銷售。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某藥品公司將貨運部訴至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法官現場勘查發現,這50件藥品的外包裝受雨淋后均有不同程序的損壞。鑒于藥品性質特殊,法院委托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批藥品進行鑒定。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回函稱,因涉訴藥品外包裝已經損毀,無法進行抽樣檢驗,不能進行銷售。
鑒于此,法院認定該批藥品應推定全損,貨運部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保價條款的約定,發生貨損時以保價金額進行賠償。因此,雖然這批藥品的實際價值為14萬元,但某藥品公司僅為其保價10萬元,故法院判決貨運部賠償某藥品公司藥品損失10萬元,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藥品屬于特殊商品,藥品的包裝受損或者受潮時,可能發生化學反應,藥性發生變化,而藥性是否發生實質改變、藥效的毀損狀況等則需進行藥品檢驗方可確定。該案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明確表示涉訴藥品的包裝毀損使其不具備鑒定條件(如鑒定,須每包都開袋鑒定,將導致其無法銷售,鑒定無實際意義),亦不能進行銷售。因此,在無法確定其安全性的情況下,從社會安全角度考慮,推定為全損。
法官提示,托運特殊物品時,盡量選擇正規的、具備相應運輸條件的運輸公司,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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