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新環保法將有助于化解產能過剩
2014-05-14 11:47 來源:經濟觀察網 責編:劉曉燕
- 摘要:
- 用一組數據可以反映出此次環保法修訂的艱難歷程和利益博弈程度:歷時三年,兩次更換起草機構,三易其稿,第四版終修成正果。分析稱新《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現行法律中最嚴格的一部專業領域行政法,其對環保執法、處罰和公訴主體都有了更明確的說法。
環保執法的對象是環境,但實際滲透到國民經濟各個組成部分,僅就工業領域,從產品設計到環保產業,再到工業消費品,涉及面極寬。本文集中討論對當前日益突出的原料工業產能過剩的影響,認為新環保法將遏制工業企業的產能擴張。
首先,處罰設計加重,將直接影響現有企業的產能釋放。
新法采取了對環境違法行為按日計罰、上不封頂的措施,破解當前環境違法成本低、變相鼓勵污染的弊端,從法律制度設計上破解處罰力度弱難題。
2011年我國渤海灣漏油事故,國家僅能對肇事者美國康菲石油公司按法律最高處罰20萬元,賠償養殖戶因溢油事故的損失總計16.83億元,這與2010年美國就墨西哥灣漏油事件對英國石油公司處以百億美元的巨額罰單相比,對比鮮明。再比如,國內霧霾嚴重,原因之一在于企業偷排污染,有的企業寧愿罰款也不愿主動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推進艱難,存在著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極不正,F象,舉例,鋼鐵行業的環保設施(布袋除塵)運行費用每噸一百元以上,低負荷運轉或關停環保設備,一個中等規模鋼企可每年減少支出數千萬元,已遠超應接受罰款的數額,企業自然缺乏防治污染動力。因此,按日計罰,上不封頂,從制度設計上堵住漏洞,從而形成對企業偷排污染的強大震懾力。
因此,新環保法施行將對現有工業企業形成影響,尤其造紙、石化、冶金等高耗能重污染行業,迫使這些行業將加大環保設施投入,形成整體行業的環保投資,全行業的平均生產成本將有所上移。然而,由于產能過剩,向下游消費用戶轉移成本能力較弱,最終,環保成本將大部分由工業企業來承擔。這樣,環保技改和盈利情況持續難改觀,驅動現有企業有被動變主動,加快淘汰落后產能淘汰,從而抑制鋼鐵、煤炭、鋁、稀土等企業的產能利用率。
新環保法對不同企業影響差異較大。各個行業的龍頭企業,原有生產標準較高,市場份額較大,對現有設備的環保投入較小,從而整體受益,促進產業整合和市場份額集中。而中小高耗能高污染企業,面臨市場退出風險,尤其上不封頂的處罰手段,對私營業主的心理震懾更明顯。所以,為了穩定經濟,政府需要加快推出司法解釋,執行一定的損害計算標準,并建議對超過處罰企業營業收入一定比例(比如20%-50%)的處罰結果,要施行網絡公開制度和上級部門備案制度,從而規范處罰行為。
其次,強化環評,將遏制工業企業后期產能新建步伐。
新環保法提升了環評的地位。一方面,從實際出發,強化規劃環評,“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地方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近年來,地方土地開發項目,吸引投資的工業園區,這些開發規劃一般都是由當地政府牽頭推動。然而,落實規劃環評,是當地環保部門監察當地政府,形成下級監察上級或平級,執行力差成為各地環保部門頭疼問題,規劃環評存在著“先上車、再補票”,新法直接將其作為必備條件,法律設計上給了環保部門更高的權力。此外,舊法只對建設項目的評價做了原則性規定,并且只涉及了污染防治領域,新法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強化環評,將遏制工業產能擴張。多年來,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各地大興開發區、工業園區。一般由當地政府先期組織土地開發,三通一平后,再將土地以協議或者拍賣等形式轉讓給企業建設新廠。在稅費等方面的傾斜比拼下,存在著“政策上開綠燈”情況,有的企業先開工,后補環評手續。這樣,地方政府主導的開發區、工業園,成為原料產業密集投建的重要平臺,而隨著原料企業密集入駐投產,開發區、工業園區會逐漸成為集中污染重災區。目前,規劃環評的高度被提高后,各地施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礙于當地環境容量的硬性條件,新建產能的步伐將被束縛。
總結新環保法的修訂,過程艱難,結果較好,仍存瑕疵。比如公民依然不是環保公益訴訟主體、環保部門執法權依然偏弱。但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解決環境問題難以一蹴而就,持續地將污染的外部性內化到企業成本,環境改善趨勢逐漸明朗,這也將遏制工業企業產能無序擴張。接下來,各地需思考細化執行,莫讓費盡心思出臺的文件打了折扣,化為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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