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立法限制過度包裝 商品與包裝物將分開銷售
2014-03-04 09:22 來源:南方日報 張西陸 責編:luopng
- 摘要:
- 《廣州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管理暫行辦法》其中首次提出,在廣州銷售的商品,將實行商品與包裝分開銷售的機制
焦點1 月餅包裝成本不得超過售價15%
筆者注意到,除了對月餅包裝有具體的規定外,此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中第三章,即關于商品包裝的特別規定中,還為化妝品、茶葉、酒類、保健食品制定了具體規定。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曾解釋稱,之所以要規定這幾種特殊的商品,是因為這幾種商品有國家強制性標準,而且這幾類產品的過度包裝比較嚴重,才想在立法上尋求突破。
本次發布的《暫行辦法》第三章對容易出現過度包裝,與民生密切相關的茶葉、酒類、保健食品、化妝品等日常消費品和月餅、粽子等6類節日商品的包裝標準依舊進行了細化。例如對月餅的包裝要求,就有“月餅的包裝,除初始包裝外,禁止使用紡織物、陶瓷、貴重金屬”、“月餅包裝空隙率不得超過40%,包裝層數必須在3層或以下”,“初始包裝成本之外,月餅包裝成本總和不得超過商品銷售價格的15%”。
對此,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表示,現實生活中,茶葉、酒類、保健品、化妝品、月餅、粽子等商品高端化、奢靡化的方向越來越嚴重,比較容易出現商品過度包裝,《辦法》提出,將以這些領域的商品作為突破口,開展商品過度包裝整治工作。“但是并不意味著只是對這些產品進行監管,而不涉及到其他方面,第二章有一個一般規定,是對所有商品的一般規定。”
焦點2 消費者對購買包裝有選擇權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從源頭做起,《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分開銷售,自主選擇”的機制,要求“在本市范圍內銷售的商品,實行商品與包裝物分開銷售,消費者對是否購買商品包裝有自主選擇權”。吳明場表示,目前市場上的商品有很多是不需要銷售包裝就能達到其使用和流通的功能,消費者在購買了商品后,銷售包裝立即變為了廢棄物,造成了極大的資源浪費。因此通過“分開銷售,自主選擇”的機制,一方面可以使企業改變營銷策略,根據不同的市場需求設計不同檔次、數量的包裝物,注重以商品質量而不是商品包裝競爭;一方面也鼓勵社會公眾自覺抵制不必要的銷售包裝,通過消費者的倒逼機制,形成理性、環保的市場需求。
但在日常生活中,采取商品分開銷售以防止商品過度包裝,消費者該如何選擇呢?對此,市法制辦研究中心副主任龍曉林表示,通過廣泛征求意見后,企業提出根據市場的需求設置不同的獨立商品包裝物具有頗高的可行性,為了讓企業在庫存商品銷售完之后安心采取新的銷售策略,《暫行辦法》為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設置了緩沖期,機制將在暫行辦法正式公布后的6個月才實施。
焦點3 強制生產者銷售者回收包裝
過度包裝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沒有承擔包裝物回收成本,回收成本轉嫁給了消費者和社會。因此,《暫行辦法》將建立包裝物強制回收制度作為重點,明確賦予了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回收包裝物的義務,增加其處理包裝物的成本。同時也要求包裝物回收制度要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相銜接。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強制回收該如何執行?市法制辦有關人士表示,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都有回收包裝的義務,生產者和銷售者可以通過自己來回收或者是委托其他企業進行回收,消費者則可以通過押金制度來回收包裝物。《辦法》提出在逐步建立回收制度后,市經貿委會制訂相關回收目錄并向社會公開,屬于目錄里的包裝物就必須強制進行回收。
焦點4 外地商品在穗銷售也需遵守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有了法規的完善,還需要罰則的約束。為了提高違法成本,按照修訂后的《廣東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的規定,《暫行辦法》將對違反本辦法的生產和銷售企業的罰款上限設定為10萬元。“規章的最高罰款額只能到10萬元,因為這是政府的規章,人大的立法授權,政府設定的罰款金額不超過這個數,因此我們是用到了最頂層的罰款標準。”吳明場解釋。
對于外地企業的監管問題,吳明場坦言,在《暫行辦法》征求意見過程中,不少業內人士認為這是一大難點,他說,為減少產品過度包裝的浪費和污染,商品的銷售環節將作為監管的重點環節來管理,不管商品的生產地在哪一個地方,只要商品進入廣州的銷售市場就必須符合廣州市本地的銷售、包裝等要求。廠家和銷售者之間的責任具體怎么來劃分,相關部門還會進一步細化其中的配套制度。
有人擔憂,《暫行辦法》通過對多樣商品進行了統一的商品包裝標準,會否導致外地商品進入廣州市場受限?吳明場強調,統一商品包裝標準不等于統一商品包裝規格、格式、式樣,商品包裝的外形、尺寸以及包裝樣式是由生產廠家設計,其設計方式多樣化,不會產生地方保護主義,也不會阻礙外地產品進入廣州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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