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引發新一輪版權之爭
2013-05-06 08:35 來源:teachme 責編:王岑
- 摘要:
- 3D打印時代的步伐已經臨近。美國總統奧巴馬甚至都在2013年的國情咨文中提到了它的名字!這項充滿科幻色彩的技術正值山雨欲來風滿樓的當頭。而同樣蠢蠢欲動的還有靠版權法吃飯的大撥律師們。
【CPP114】訊:3D打印時代的步伐已經臨近。美國總統奧巴馬甚至都在2013年的國情咨文中提到了它的名字!這項充滿科幻色彩的技術正值山雨欲來風滿樓的當頭。而同樣蠢蠢欲動的還有靠版權法吃飯的大撥律師們。
我們像刻盤那樣輕松打印一個現實世界的未來已經不遠了。今天,因為有偉大的因特網,我們可以不費吹灰之力地傳閱MP3文件和高清電影,那么明天,我們也可以為自家的MakerBot打印機輕松下載3D圖像。
3D打印引來的勒令整改書
上周,有線電視臺HBO給一個家伙發函,要求他停止銷售自己用3D打印出來的王座,該原型取自HBO的熱播電視劇《冰與火之歌:權力的游戲》。雖然這位躺槍的朋友是用Maya自己建的模型,但該劇本身,包括人物和劇中的道具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歸HBO所有。
我們目前所知的第一份與3D打印相關的勒令整改書是兩年以前,法理依據是98年頒布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當時3D藝術家UlrichSchwantiz創作了一款彭羅斯三角*現實版,結果被別人“借鑒”了下(注意羅,只是借鑒,并非抄襲),于是引發了一場著作權侵權訴訟,不過后來藝術家本人主動撤訴并將他的設計公之于眾。
在這一史上首例3D侵權案中,牽涉的還不過是個人之間的糾紛,如今更加財大氣粗的版權所有者已經牛逼哄哄地卷進了是非中。隨著像Thingiverse以及Shapeways這些由用戶自發上傳內容的3D社區羽翼漸豐,相信會有越來越多套用商標或版權的產品出現,接踵而來的將是來自版權所有者的警告、訴訟甚至各種意想不到的開先河的判例。
版權與3D打印的錯愛,剪不斷理還亂
版權和物理實物的關系向來不如在音樂或者電影領域那么一門子清。通常情況下,只要是強調實用性多過藝術性的產品都不在版權法的效力之中。當然有些東西可以申請專利,但前提是它不能太普通。比方說,你就不能去給椅子申請專利,除非你設計了一套完全新式的椅子。
不過當你給一把椅子的扶手設計了某種異常別致的裝飾,這個問題就有點復雜了。如果有人從網上下載了你的設計,然后打印出了一款一模一樣的,你能不能追著他告他侵權捏?就好像一到敏感時期就對bt電驢窮追猛打的廣電總局?
在處理版權和實物的相關訴訟中,法庭一般會采用所謂的“可分性”測試標準。也就是說,如果你能把對象美學的部分和實用的部分剝離開來,那么那個具有藝術性的部分就受到版權保護,而實用的那塊則不算。
似乎還沒有人明確知道該怎樣處理版權和3D打印之間的這場恩怨,人們在觀望著技術的走勢,同時也篤定地等待更多判例的出現?梢灶A計,這些判例將會像日新月異的3D打印技術一樣令人目不暇接吧。
我們像刻盤那樣輕松打印一個現實世界的未來已經不遠了。今天,因為有偉大的因特網,我們可以不費吹灰之力地傳閱MP3文件和高清電影,那么明天,我們也可以為自家的MakerBot打印機輕松下載3D圖像。
3D打印引來的勒令整改書
上周,有線電視臺HBO給一個家伙發函,要求他停止銷售自己用3D打印出來的王座,該原型取自HBO的熱播電視劇《冰與火之歌:權力的游戲》。雖然這位躺槍的朋友是用Maya自己建的模型,但該劇本身,包括人物和劇中的道具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歸HBO所有。
我們目前所知的第一份與3D打印相關的勒令整改書是兩年以前,法理依據是98年頒布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當時3D藝術家UlrichSchwantiz創作了一款彭羅斯三角*現實版,結果被別人“借鑒”了下(注意羅,只是借鑒,并非抄襲),于是引發了一場著作權侵權訴訟,不過后來藝術家本人主動撤訴并將他的設計公之于眾。
在這一史上首例3D侵權案中,牽涉的還不過是個人之間的糾紛,如今更加財大氣粗的版權所有者已經牛逼哄哄地卷進了是非中。隨著像Thingiverse以及Shapeways這些由用戶自發上傳內容的3D社區羽翼漸豐,相信會有越來越多套用商標或版權的產品出現,接踵而來的將是來自版權所有者的警告、訴訟甚至各種意想不到的開先河的判例。
版權與3D打印的錯愛,剪不斷理還亂
版權和物理實物的關系向來不如在音樂或者電影領域那么一門子清。通常情況下,只要是強調實用性多過藝術性的產品都不在版權法的效力之中。當然有些東西可以申請專利,但前提是它不能太普通。比方說,你就不能去給椅子申請專利,除非你設計了一套完全新式的椅子。
不過當你給一把椅子的扶手設計了某種異常別致的裝飾,這個問題就有點復雜了。如果有人從網上下載了你的設計,然后打印出了一款一模一樣的,你能不能追著他告他侵權捏?就好像一到敏感時期就對bt電驢窮追猛打的廣電總局?
在處理版權和實物的相關訴訟中,法庭一般會采用所謂的“可分性”測試標準。也就是說,如果你能把對象美學的部分和實用的部分剝離開來,那么那個具有藝術性的部分就受到版權保護,而實用的那塊則不算。
似乎還沒有人明確知道該怎樣處理版權和3D打印之間的這場恩怨,人們在觀望著技術的走勢,同時也篤定地等待更多判例的出現?梢灶A計,這些判例將會像日新月異的3D打印技術一樣令人目不暇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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