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電子書市場合法化 對出版商和作者意味著什么?
2013-03-25 10:16 來源:百道網 責編:王岑
- 摘要:
- 雖然二手電子書還存在法律爭議,但這個市場還是吸引了不少玩家,出版商須早日做好準備——哪怕只是心理上的。
【CPP114】訊:雖然二手電子書還存在法律爭議,但這個市場還是吸引了不少玩家,出版商須早日做好準備——哪怕只是心理上的。
亞馬遜擁有一項開發二手數字內容市場的專利,蘋果公司也已經遞交了類似專利的申請,而自稱為二手數字內容超市的ReDigi近期因為數字音樂文件的二次銷售被卷入了與唱片公司Capitol Records的法律糾紛。
總的來說,二手電子書市場變為現實看起來只是時間的問題了。對消費者來說,這著實是一個好消息。想想你在亞馬遜上只花一半的錢買到完全一樣的商品,同樣的電子書,同樣的用戶體驗,更低的消費,何樂而不為。
8美元一本,電子書定價是不是太高了?
對出版商來說,毫無疑問這將是一個糟糕的消息。很簡單,“這將嚴重破壞現在的商業模式,”紐約的版權律師勞埃德•杰辛說道。“這也顯示了出版商目前的商業模式有多么脆弱。”
根據杰辛的說法,版權法賦予了出版商控制內容稀缺性的能力,這奠定了出版商業模式的基礎。通過購買版權,出版商可以控制一部著作在市場上的副本數量,并且據此將其貨幣化。在首次銷售的原則下,一旦出版商將副本售出,就意味著放棄了該副本再次銷售的權利,再次銷售權歸購買該副本的人所有。這就是二手實體書銷售存在并且合法的原因。
在這種情形下,出版商(以及作者)沒有獲得補償。但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數字產品身上,那對出版商的打擊將可能是毀滅性的。
不過,蘋果的電子書專利和ReDigi的商業模式,都將出版商的憂慮考慮了進來。在他們的體系下,出版商(或許還有作者)將從二次銷售的收益中分一杯羹。
“如果出版商不能控制圖書的二次銷售,但能獲得一定的補償,那樣就足夠好了,” 杰辛說道。
那么對作者來說呢?
一位熟悉電子書出版合同的律師告訴我,出版合同中一般規定,由著作版權產生的直接或間接收入,均依據實收款項,按一定比例分割給作者。
“在出版合同中,應該包含全部潛在的可能適用于二次銷售的許可,”這位律師說,如果沒有,作者應該與出版商談判,增加這一條款。
加州已經有成文的法律讓藝術家從他們的作品的二次銷售中獲得補償。比如一張在1970年以500美元售出的畫,在2010年價值500萬美元,那么在2010年銷售時,這幅畫的原作者將獲得一定比例的版稅。不過該法因為與美國憲法的貿易條款相抵觸被裁定違憲,在2011年被廢止。最近一次關于依據許可協議支付版稅還是依據實際銷售額支付版稅爭議的裁定是在“F.B.T. Productions 對 Aftermath Records”一案中,該案的判例也可能會影響到作者從數字產品二次銷售獲取收益的問題。在該案中,數字文件“下載”被視為一種許可形式,因此遵循依據許可協議支付版稅的收益分配方式。
不管怎樣,二手電子書市場對出版業的現狀具有很強的破壞性。那么下一個問題是,ReDigi會贏嗎?
“傳統的觀點是不會,”杰辛說。他引用了“Vernor 對 Autodesk ”一案的判決。在該案中,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判決數字產品售出后,其許可權是有限制的,不能用于二次銷售,也不在首次銷售權原則的管轄范圍之內。然而,歐盟的歐洲法院在“UsedSoft GmbH 對 Oracle International Corp”一案中判決,首次銷售權原則適用于軟件下載。在這個判例下,法院從本質上承認了“永久”許可基本上等同于傳統的商品售出。
亞馬遜擁有一項開發二手數字內容市場的專利,蘋果公司也已經遞交了類似專利的申請,而自稱為二手數字內容超市的ReDigi近期因為數字音樂文件的二次銷售被卷入了與唱片公司Capitol Records的法律糾紛。
總的來說,二手電子書市場變為現實看起來只是時間的問題了。對消費者來說,這著實是一個好消息。想想你在亞馬遜上只花一半的錢買到完全一樣的商品,同樣的電子書,同樣的用戶體驗,更低的消費,何樂而不為。
8美元一本,電子書定價是不是太高了?
對出版商來說,毫無疑問這將是一個糟糕的消息。很簡單,“這將嚴重破壞現在的商業模式,”紐約的版權律師勞埃德•杰辛說道。“這也顯示了出版商目前的商業模式有多么脆弱。”
根據杰辛的說法,版權法賦予了出版商控制內容稀缺性的能力,這奠定了出版商業模式的基礎。通過購買版權,出版商可以控制一部著作在市場上的副本數量,并且據此將其貨幣化。在首次銷售的原則下,一旦出版商將副本售出,就意味著放棄了該副本再次銷售的權利,再次銷售權歸購買該副本的人所有。這就是二手實體書銷售存在并且合法的原因。
在這種情形下,出版商(以及作者)沒有獲得補償。但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數字產品身上,那對出版商的打擊將可能是毀滅性的。
不過,蘋果的電子書專利和ReDigi的商業模式,都將出版商的憂慮考慮了進來。在他們的體系下,出版商(或許還有作者)將從二次銷售的收益中分一杯羹。
“如果出版商不能控制圖書的二次銷售,但能獲得一定的補償,那樣就足夠好了,” 杰辛說道。
那么對作者來說呢?
一位熟悉電子書出版合同的律師告訴我,出版合同中一般規定,由著作版權產生的直接或間接收入,均依據實收款項,按一定比例分割給作者。
“在出版合同中,應該包含全部潛在的可能適用于二次銷售的許可,”這位律師說,如果沒有,作者應該與出版商談判,增加這一條款。
加州已經有成文的法律讓藝術家從他們的作品的二次銷售中獲得補償。比如一張在1970年以500美元售出的畫,在2010年價值500萬美元,那么在2010年銷售時,這幅畫的原作者將獲得一定比例的版稅。不過該法因為與美國憲法的貿易條款相抵觸被裁定違憲,在2011年被廢止。最近一次關于依據許可協議支付版稅還是依據實際銷售額支付版稅爭議的裁定是在“F.B.T. Productions 對 Aftermath Records”一案中,該案的判例也可能會影響到作者從數字產品二次銷售獲取收益的問題。在該案中,數字文件“下載”被視為一種許可形式,因此遵循依據許可協議支付版稅的收益分配方式。
不管怎樣,二手電子書市場對出版業的現狀具有很強的破壞性。那么下一個問題是,ReDigi會贏嗎?
“傳統的觀點是不會,”杰辛說。他引用了“Vernor 對 Autodesk ”一案的判決。在該案中,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判決數字產品售出后,其許可權是有限制的,不能用于二次銷售,也不在首次銷售權原則的管轄范圍之內。然而,歐盟的歐洲法院在“UsedSoft GmbH 對 Oracle International Corp”一案中判決,首次銷售權原則適用于軟件下載。在這個判例下,法院從本質上承認了“永久”許可基本上等同于傳統的商品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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