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熱評:電商價格戰 法律是底線
2012-10-10 14:35 來源:千龍網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價格戰”本身并不一定是違法的,大多數情況下是一種正常的市場競爭手段,但是也要遵守法律的規定,了解法律的底線,在法律規定范圍之內開戰,否則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
1、銷售鮮活商品。鮮活商品的價值就在于“鮮活”,假如不能在鮮活的時候賣出去,損失將會非常大,因為鮮活與不鮮活之間價格差距是巨大的。所以,法律允許銷售鮮活商品的時候根據情況低于成本價格銷售。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有效期限到期意味著商品將不能在市場上流通,所以允許即將到期的商品低于成本價銷售。積壓的商品面臨著變現與到期的問題,所以也允許低于成本價銷售。
3、季節性降價。有些商品是具有季節性的,比如羽絨服一般在冬天銷售,但是商品未必能在應季的時候銷售完,如果再次等到下一個應季則需要很多的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而反季銷售因為需求量少勢必要降價。所以,季節性降價是商家減少損失的必然要求,法律允許低于成本價銷售。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在經營者面臨這些特殊情況下可能退出市場,法律允許低于成本價銷售。
以上是“價格戰”中可能出現的傾銷行為,還有許多價格戰其實是以“價格戰”之名來吸引消費者。消費者以為在價格戰中經營者會降價,經營者就是抓住消費者的這種心理騙取消費者與自己交易,但是商品價格卻不降甚至可能會漲價。這種行為也是由法律規制的。我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其中第四項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關于什么叫做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進行了詳細地規定:
1、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2、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4、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有效期限到期意味著商品將不能在市場上流通,所以允許即將到期的商品低于成本價銷售。積壓的商品面臨著變現與到期的問題,所以也允許低于成本價銷售。
3、季節性降價。有些商品是具有季節性的,比如羽絨服一般在冬天銷售,但是商品未必能在應季的時候銷售完,如果再次等到下一個應季則需要很多的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而反季銷售因為需求量少勢必要降價。所以,季節性降價是商家減少損失的必然要求,法律允許低于成本價銷售。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在經營者面臨這些特殊情況下可能退出市場,法律允許低于成本價銷售。
以上是“價格戰”中可能出現的傾銷行為,還有許多價格戰其實是以“價格戰”之名來吸引消費者。消費者以為在價格戰中經營者會降價,經營者就是抓住消費者的這種心理騙取消費者與自己交易,但是商品價格卻不降甚至可能會漲價。這種行為也是由法律規制的。我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其中第四項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關于什么叫做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進行了詳細地規定:
1、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2、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4、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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