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過度包裝還需摸清“度”在哪里
2012-09-25 13:54 來源:新聞晚報 責編:陳培
- 摘要:
- 在雙節來臨之前,本報昨日報道了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上海市商品包裝物減量若干規定 (草案)》(修改稿),其中規定對過度包裝情節嚴重的最高可罰5萬元,引起了市民普遍關注。
【CPP114】訊:在雙節來臨之前,本報昨日報道了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上海市商品包裝物減量若干規定 (草案)》(修改稿),其中規定對過度包裝情節嚴重的最高可罰5萬元,引起了市民普遍關注。
大而無當的禮盒、鑲金配玉的搭配……過度包裝實為奢靡浪費。通過完善商品包裝物減量的法規,對違規者制定更為嚴厲的罰款等,是依法整治過度包裝的良好示范。當然法律法規的有效踐行,還須執法部門將之落實,可執行性是決定律條能否走出紙面的關鍵。
就過度包裝問題,其源頭在于生產環節,然而現在市場上大量商品來自外地乃至國外,靠本行政區域內監管并不能從源頭上遏制商品過度包裝。因此 《規定 (草案)》從銷售環節入手,要求 “銷售者應當與商品供應方明確約定商品包裝必須符合強制性規定,并在進貨檢查驗收時對商品包裝情況進行核查”。由于銷售者被列為過度包裝的責任人,如果未能盡到進貨時把關的義務,就很可能直接面臨處罰,因此其依法守法的積極性會大大提高。另一方面, 《規定 (草案)》也為社會監督留出了渠道,規定: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公布國家和本市制定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規范,方便公眾查詢。公眾發現商品包裝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可以要求銷售者停止銷售,并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在信息社會進入微博時代后,可以想象群眾把過度包裝的商品隨手拍,放到網上并@有關部門的官方微博,就可以構成一個舉報過程,無疑是一種方便高效的群眾監督辦法。
但是,從可執行性的完善角度考慮,值得重點關注的是過度的標準問題。 《規定 (草案)》的規定是:“對國家已經制定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的商品,本市實施重點監管;對國家尚未制定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制定商品包裝的指導性規范”。目前,國家標準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商品范圍,僅限于食品和化妝品,也就是2010年開始實施的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其中規定了食品和化妝品的包裝層數不得超過3層、包裝空隙率不得大于60%、初始包裝之外的所有包裝成本總和不得超過商品銷售價格的20%等標準。從這個標準來看,還是比較寬松的。在部分發達國家,如極為重視包裝的日本,法律規定商品容器內空位不應超過容器體積的20%;包裝成本不應超過產品出售價的15%,并要求在包裝上標明產品的價值。美國更嚴格,規定凡包裝體積明顯超過商品10%,以及包裝費用超出商品30%的,應判斷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 “商業欺詐”。
很顯然,上海在出臺有關法規后,很有必要細化目前的過度包裝標準,不僅僅是盡快補上除了食品、化妝品以外的地方版商品包裝技術規范要求,還需要就食品、化妝品的包裝進一步壓縮其允許的空間,把60%的空隙率降到更合理的水平,為創建節約型社會作出示范。
大而無當的禮盒、鑲金配玉的搭配……過度包裝實為奢靡浪費。通過完善商品包裝物減量的法規,對違規者制定更為嚴厲的罰款等,是依法整治過度包裝的良好示范。當然法律法規的有效踐行,還須執法部門將之落實,可執行性是決定律條能否走出紙面的關鍵。
就過度包裝問題,其源頭在于生產環節,然而現在市場上大量商品來自外地乃至國外,靠本行政區域內監管并不能從源頭上遏制商品過度包裝。因此 《規定 (草案)》從銷售環節入手,要求 “銷售者應當與商品供應方明確約定商品包裝必須符合強制性規定,并在進貨檢查驗收時對商品包裝情況進行核查”。由于銷售者被列為過度包裝的責任人,如果未能盡到進貨時把關的義務,就很可能直接面臨處罰,因此其依法守法的積極性會大大提高。另一方面, 《規定 (草案)》也為社會監督留出了渠道,規定: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公布國家和本市制定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規范,方便公眾查詢。公眾發現商品包裝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可以要求銷售者停止銷售,并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在信息社會進入微博時代后,可以想象群眾把過度包裝的商品隨手拍,放到網上并@有關部門的官方微博,就可以構成一個舉報過程,無疑是一種方便高效的群眾監督辦法。
但是,從可執行性的完善角度考慮,值得重點關注的是過度的標準問題。 《規定 (草案)》的規定是:“對國家已經制定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的商品,本市實施重點監管;對國家尚未制定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制定商品包裝的指導性規范”。目前,國家標準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商品范圍,僅限于食品和化妝品,也就是2010年開始實施的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其中規定了食品和化妝品的包裝層數不得超過3層、包裝空隙率不得大于60%、初始包裝之外的所有包裝成本總和不得超過商品銷售價格的20%等標準。從這個標準來看,還是比較寬松的。在部分發達國家,如極為重視包裝的日本,法律規定商品容器內空位不應超過容器體積的20%;包裝成本不應超過產品出售價的15%,并要求在包裝上標明產品的價值。美國更嚴格,規定凡包裝體積明顯超過商品10%,以及包裝費用超出商品30%的,應判斷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 “商業欺詐”。
很顯然,上海在出臺有關法規后,很有必要細化目前的過度包裝標準,不僅僅是盡快補上除了食品、化妝品以外的地方版商品包裝技術規范要求,還需要就食品、化妝品的包裝進一步壓縮其允許的空間,把60%的空隙率降到更合理的水平,為創建節約型社會作出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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