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裝標注不明賠了錢
2012-08-28 09:06 來源:江蘇經濟報 責編:陳培
- 摘要:
- 僅僅因為沒有在進口產品外包裝上用中文標明相關技術指標,付出了近80萬元的巨額賠償金。近日,
【CPP114】訊:僅僅因為沒有在進口產品外包裝上用中文標明相關技術指標,付出了近80萬元的巨額賠償金。近日,筆者從無錫市錫山區消委會獲悉,一起“誤用”育苗基質造成的消費糾紛,在相關部門協調下近日終于達成和解,銷售商向41家種植農戶作出賠償,售出的660包泥炭每包補償1200元,共計792000元。
2011年12月,岳某等人向錫山區安鎮鎮一家公司購買了660包“維特育苗2”泥炭,后又將泥炭銷售給41戶種植西瓜、甜瓜的農戶作為育苗基質。誰知才過了不到一個月,農戶們培育的秧苗就出現了泛黃、枯萎等現象。農戶們都感到納悶,因為使用方法、購買的泥炭都跟往年一樣。
后來,有細心人員發現了不同:去年所用的肥料是3號泥炭,而今年換成了2號泥炭,由于泥炭的外包裝跟往年相同,大家也沒有仔細查看,再加上泥炭是進口商品,包裝上全是外文標識,農戶根本讀不懂。育苗大范圍出現問題,給農戶們帶來了很大損失,他們遂找到出售泥炭的無錫市區一家公司要求賠償,但雙方協商未果。
今年1月,受損農戶派出岳某等3人為代表,向相關部門投訴,政府責令農業局、消委會等部門共同處理此樁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配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第三十六條規定了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而出售泥炭的公司沒有在售出的泥炭外包裝上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注的行為顯然違反了規定。正是因為該公司有告知消費者商品質量、性能的義務,卻未能認真履行,才導致農戶使用肥料不當,從而造成巨大損失。經多方協商,銷售方近日與農戶代表簽訂了調解協議書,41戶農戶的損失終于得到了相應的賠償。
2011年12月,岳某等人向錫山區安鎮鎮一家公司購買了660包“維特育苗2”泥炭,后又將泥炭銷售給41戶種植西瓜、甜瓜的農戶作為育苗基質。誰知才過了不到一個月,農戶們培育的秧苗就出現了泛黃、枯萎等現象。農戶們都感到納悶,因為使用方法、購買的泥炭都跟往年一樣。
后來,有細心人員發現了不同:去年所用的肥料是3號泥炭,而今年換成了2號泥炭,由于泥炭的外包裝跟往年相同,大家也沒有仔細查看,再加上泥炭是進口商品,包裝上全是外文標識,農戶根本讀不懂。育苗大范圍出現問題,給農戶們帶來了很大損失,他們遂找到出售泥炭的無錫市區一家公司要求賠償,但雙方協商未果。
今年1月,受損農戶派出岳某等3人為代表,向相關部門投訴,政府責令農業局、消委會等部門共同處理此樁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配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第三十六條規定了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而出售泥炭的公司沒有在售出的泥炭外包裝上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注的行為顯然違反了規定。正是因為該公司有告知消費者商品質量、性能的義務,卻未能認真履行,才導致農戶使用肥料不當,從而造成巨大損失。經多方協商,銷售方近日與農戶代表簽訂了調解協議書,41戶農戶的損失終于得到了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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