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管理草案征意見 論壇微博將全面推實名制
2012-06-08 10:51 來源:新華報業網 責編:王岑
- 摘要:
- 據新華社電工業和信息化部7日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對實名制、網站準入條件、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
【CPP114】訊:據新華社電工業和信息化部7日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對實名制、網站準入條件、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
意見稿明確了使用論壇、博客、微博客等互動服務的用戶用真實身份信息注冊的要求,規定在這個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提供由互聯網用戶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服務,或者提供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應當依照辦法的規定辦理許可手續。其中,不完全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自這個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達到規定的條件;逾期未達到規定條件的,由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工信部這位負責人介紹說,為適應打擊網絡違法犯罪的需要,征求意見稿明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所發布的信息和服務對象所發布的信息,并保存6個月”。
意見稿還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違法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違反規定的,將由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相關服務,直至由電信主管部門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取消備案。
意見稿明確了使用論壇、博客、微博客等互動服務的用戶用真實身份信息注冊的要求,規定在這個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提供由互聯網用戶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服務,或者提供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應當依照辦法的規定辦理許可手續。其中,不完全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自這個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達到規定的條件;逾期未達到規定條件的,由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工信部這位負責人介紹說,為適應打擊網絡違法犯罪的需要,征求意見稿明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所發布的信息和服務對象所發布的信息,并保存6個月”。
意見稿還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違法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違反規定的,將由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相關服務,直至由電信主管部門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取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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