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如何適應從“復制”到“傳播”
2012-05-16 09:48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責編:王岑
- 摘要:
- 這次的版權法修改以及全球范圍內著作權法的修改,未來必將走向傳播權的擴張與細化。在傳播的渠道、商業利益分配規則等方面,逐步建立一套商業和利益分享規則。
【CPP114】訊:集體管理組織應為非營利
這次的版權法修改以及全球范圍內著作權法的修改,未來必將走向傳播權的擴張與細化。在傳播的渠道、商業利益分配規則等方面,逐步建立一套商業和利益分享規則。
著作權法的鼻祖,公認是英國的安娜法,這一個以印刷時代復制權為核心的法律。版權的英文叫Copyright,Copy就是復制的意思。從文字類的書刊雜志,音樂影視的錄音帶、唱片、CD、DVD,到建筑的圖紙、建筑物等,除人身權利變動不大外,財產性權利主要都是圍繞復制而展開、演變的,所以,在中國著作權立法之時,明文規定版權與著作權為同義語。
但是,進入信息網絡時代以來,事情悄悄起了變化。復制不再局限于傳統的需要較高門檻的工業化的復制,電子信息時代復制只需輕點鼠標完成,變得極其容易,而且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導致的結果是,傳統的復制品時代的商業模式逐步走向消亡,傳播問題逐步取而代之成為著作權人、中介機構、傳播者以及與公眾之間利益平衡和爭執的熱點和核心。
比如文字作品、音樂作品,復制時代經濟利益的實現靠的是合法復制品的生產和銷售,實現產業鏈各環節的利益。在信息網絡時代,面臨的卻是手機彩鈴、互聯網音樂搜索和下載,網站上傳、下載、轉載等問題。雖然我們的著作權法也針對性地對一些具體問題在設計相應的法律工具(比如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實現信息網絡時代對印刷復制時代的法律銜接,但毋庸諱言,相對于數百年沉淀下來的印刷時代的版權法而言,崛起不過區區一二十年的網絡版權,目前還非常缺乏規則。而目前的經驗教訓也沒有讓作品權利人覺醒,或者獲得與利益集團抗衡的力量,所以,這次的著作權法修改,仍然處于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修補階段。
但對于這種新的傳播時代的思考,是很有必要的。筆者希望分享自己的思考,拋磚引玉,求教于大方。那種言必稱歐、美、日的從論文到論文、從案例到案例的研究,如果不接觸今天的實踐,仍然解決不了我們面臨的問題。
印刷時代,著作權的內容包括兩大塊:一是保護作者因為創作享受作品帶來的聲譽的人身性權利,即著作權人身權,包括是否署名,如何署名,保護作品完整、不被歪曲、篡改等;二是財產性的權利,主要是復制和復制品的利益實現途徑的權利,比如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翻譯權、改編權等。
進入信息網絡時代以來,著作權人身權出現了容易被故意忽略的情況,所以,增加了作品管理電子信息等內容,也增加了技術措施作為對作者的保護,對于著作財產權利,則“傳播”成為比傳統的復制品時代的“復制”更為緊要的問題。首先是網絡使用沒有建立起傳統的商業利益分享機制,隨意的上傳、轉載等傳播導致復制品銷售的大幅下滑甚至消失,著作權利人無法從作品的傳播中獲得復制時代復制品銷售所能分享的利益。最典型的就是唱片工業在信息網絡的沖擊下已經接近消亡。
目前,從影視劇和音樂的商業經營情況來看,商業永遠是面對現實的,目前實務中影視劇的合同與著作權法的語言體系并不對應。以筆者從事行業法律服務經驗來看,企業普遍重視和實際從事的,是根據不同的傳播渠道,確定版權的商業價值和商業利益的分配。決定版權商業價值多寡的,從傳統的版權復制品的數量,演變為點擊量、下載量、市場份額,許可傳播的渠道、時間等。很多時候,對注意力的吸引和分享決定了作品的商業價值,也決定了利益分配的格局。
所以,這次的版權法修改以及全球范圍內著作權法的修改,未來必將走向傳播權的擴張與細化。在傳播的渠道、商業利益分配規則等方面,逐步建立一套商業和利益分享規則。
在我國來說,技術上的三網融合難度并不大,由于傳統利益格局的問題,版權的傳播權擴張與細化,還會受到現實的部門利益和既得利益集團的制約。
基于以上思考,并且基于版權畢竟是私權的基本民法屬性,筆者認為對于最近爭議較大的幾個問題可以有一些粗淺的認識:集體管理組織確有存在的必要,但應該是非營利為目的,而且針對的是為非暢銷的文字、音樂等難以個別維權的作者獲得報酬而存在;應該采納學者的建議,區分大權利和小權利,大權利歸作者,小權利由集體管理組織行使。集體管理組織也應當與商業性的版權中介機構并存,讓市場去發現和確定版權的價值,逐步培育和形成傳播時代的新的版權生產系統和產業鏈條。新的版權生態系統要允許和兼顧各種生態鏈條的生存環境,所以,目前被嚴重濫用的偏向網絡服務商的避風港原則必須進行約束,不能養肥了一頭搜索的獅子,餓死一群音樂的羚羊。
這次的版權法修改以及全球范圍內著作權法的修改,未來必將走向傳播權的擴張與細化。在傳播的渠道、商業利益分配規則等方面,逐步建立一套商業和利益分享規則。
著作權法的鼻祖,公認是英國的安娜法,這一個以印刷時代復制權為核心的法律。版權的英文叫Copyright,Copy就是復制的意思。從文字類的書刊雜志,音樂影視的錄音帶、唱片、CD、DVD,到建筑的圖紙、建筑物等,除人身權利變動不大外,財產性權利主要都是圍繞復制而展開、演變的,所以,在中國著作權立法之時,明文規定版權與著作權為同義語。
但是,進入信息網絡時代以來,事情悄悄起了變化。復制不再局限于傳統的需要較高門檻的工業化的復制,電子信息時代復制只需輕點鼠標完成,變得極其容易,而且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導致的結果是,傳統的復制品時代的商業模式逐步走向消亡,傳播問題逐步取而代之成為著作權人、中介機構、傳播者以及與公眾之間利益平衡和爭執的熱點和核心。
比如文字作品、音樂作品,復制時代經濟利益的實現靠的是合法復制品的生產和銷售,實現產業鏈各環節的利益。在信息網絡時代,面臨的卻是手機彩鈴、互聯網音樂搜索和下載,網站上傳、下載、轉載等問題。雖然我們的著作權法也針對性地對一些具體問題在設計相應的法律工具(比如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實現信息網絡時代對印刷復制時代的法律銜接,但毋庸諱言,相對于數百年沉淀下來的印刷時代的版權法而言,崛起不過區區一二十年的網絡版權,目前還非常缺乏規則。而目前的經驗教訓也沒有讓作品權利人覺醒,或者獲得與利益集團抗衡的力量,所以,這次的著作權法修改,仍然處于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修補階段。
但對于這種新的傳播時代的思考,是很有必要的。筆者希望分享自己的思考,拋磚引玉,求教于大方。那種言必稱歐、美、日的從論文到論文、從案例到案例的研究,如果不接觸今天的實踐,仍然解決不了我們面臨的問題。
印刷時代,著作權的內容包括兩大塊:一是保護作者因為創作享受作品帶來的聲譽的人身性權利,即著作權人身權,包括是否署名,如何署名,保護作品完整、不被歪曲、篡改等;二是財產性的權利,主要是復制和復制品的利益實現途徑的權利,比如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翻譯權、改編權等。
進入信息網絡時代以來,著作權人身權出現了容易被故意忽略的情況,所以,增加了作品管理電子信息等內容,也增加了技術措施作為對作者的保護,對于著作財產權利,則“傳播”成為比傳統的復制品時代的“復制”更為緊要的問題。首先是網絡使用沒有建立起傳統的商業利益分享機制,隨意的上傳、轉載等傳播導致復制品銷售的大幅下滑甚至消失,著作權利人無法從作品的傳播中獲得復制時代復制品銷售所能分享的利益。最典型的就是唱片工業在信息網絡的沖擊下已經接近消亡。
目前,從影視劇和音樂的商業經營情況來看,商業永遠是面對現實的,目前實務中影視劇的合同與著作權法的語言體系并不對應。以筆者從事行業法律服務經驗來看,企業普遍重視和實際從事的,是根據不同的傳播渠道,確定版權的商業價值和商業利益的分配。決定版權商業價值多寡的,從傳統的版權復制品的數量,演變為點擊量、下載量、市場份額,許可傳播的渠道、時間等。很多時候,對注意力的吸引和分享決定了作品的商業價值,也決定了利益分配的格局。
所以,這次的版權法修改以及全球范圍內著作權法的修改,未來必將走向傳播權的擴張與細化。在傳播的渠道、商業利益分配規則等方面,逐步建立一套商業和利益分享規則。
在我國來說,技術上的三網融合難度并不大,由于傳統利益格局的問題,版權的傳播權擴張與細化,還會受到現實的部門利益和既得利益集團的制約。
基于以上思考,并且基于版權畢竟是私權的基本民法屬性,筆者認為對于最近爭議較大的幾個問題可以有一些粗淺的認識:集體管理組織確有存在的必要,但應該是非營利為目的,而且針對的是為非暢銷的文字、音樂等難以個別維權的作者獲得報酬而存在;應該采納學者的建議,區分大權利和小權利,大權利歸作者,小權利由集體管理組織行使。集體管理組織也應當與商業性的版權中介機構并存,讓市場去發現和確定版權的價值,逐步培育和形成傳播時代的新的版權生產系統和產業鏈條。新的版權生態系統要允許和兼顧各種生態鏈條的生存環境,所以,目前被嚴重濫用的偏向網絡服務商的避風港原則必須進行約束,不能養肥了一頭搜索的獅子,餓死一群音樂的羚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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