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紙業借政府打壓民企爭奪梁水園煤礦
2012-04-18 10:34 來源:中國網 責編:陳培
- 摘要:
- 圍繞一塊尚未勘探的煤炭區域,一家民營企業和一家上市公司展開了長達5年的爭奪。在這場遠未結束的斗爭中,前者希望依靠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后者借助的則是政府部門的權力支持。
【CPP114】訊:圍繞一塊尚未勘探的煤炭區域,一家民營企業和一家上市公司展開了長達5年的爭奪。在這場遠未結束的斗爭中,前者希望依靠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后者借助的則是政府部門的權力支持。
“暫停期”內發證至今無人被追責
梁水園位于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城區香山鄉。2005年8月,中衛市金利工程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利公司”)向國土資源部申請探礦權,對梁水園地區56.4平方公里的煤礦資源進行勘探。2008年2月,根據寧夏國土資源廳的意見,國土資源部決定不予受理金利公司的探礦權申請。金利公司相繼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2008年12月8日,國土資源部撤銷了《探礦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在向國土資源部提起行政復議期間,金利公司意外得知,2007年12月17日,寧夏國土資源廳為中冶美利紙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利紙業”)頒發了勘查許可證,勘查范圍包含在金利公司申請的范圍內。
2008年2月3日,金利公司向國土資源部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寧夏國土資源廳為美利紙業頒發的勘查許可證。2008年11月18日,國土資源部認定金利公司申請探礦權早于美利紙業,撤銷了美利紙業的勘查許可證。
蹊蹺的是,早在2007年2月2日,國土資源部發出《通知》,在全國范圍內暫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礦權申請,起止時間是2007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寧夏國土資源廳向美利紙業頒發勘查許可證是在“暫停期”內的2007年12月17日,至今,這一違規行為無人被追責。
官司勝訴后,公司董事長自稱受到“迫害”
金利公司勝訴后,從2009年2月開始,中衛市公安局展開了針對公司董事長許國清涉嫌犯罪的調查。許國清認為,他是受到了“迫害”。(見本報2011年5月25日報道《探礦權之爭背后的蹊蹺》)
2009年3月4日,中衛市公安局致函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工商局”),稱許國清涉嫌貸款詐騙、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虛報注冊資本犯罪,“建議你局依法撤銷金利公司的登記”。
2009年6月12日,中衛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金利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決定對金利公司責令改正,罰款45萬元,上繳國庫。同一天,金利公司繳納了45萬元罰款,并注入了900萬元現金。中衛市工商局核發了新的營業執照。
然而,6月15日,中衛市公安局再次致函工商局,要求吊銷金利公司的營業執照。第二天,中衛市副市長馬世軍召集由中衛市公、檢、法、國土資源局、工商局等部門參加的會議,決定“盡快依法吊銷金利公司的營業執照”。6月30日,金利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
2011年12月5日,中衛市公安局沙坡頭分局對許國清涉嫌貸款詐騙、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予以撤案。2012年1月16日,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認定許國清涉嫌虛報注冊資本,“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許國清不予起訴。
許國清不服申訴。3月14日,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復查維持原不起訴決定。許國清又向中衛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許國清認為,中衛市政府、司法部門對他進行處罰的目的很簡單:吊銷金利公司營業執照后,即使在已經勝訴的情況下,公司也無法取得梁水園煤炭區的探礦權。
為“意中人”量身定制出讓條件
2011年2月28日,中衛市人民政府發出《關于設置中衛市梁水園煤礦區中東部采礦權“招拍掛”準入條件的復函》,向國土資源廳建議,采礦權競買人“必須具備”5個條件,如“在中衛市已建成、正在計劃投資建設……的能源化工項目,并有中衛市人民政府與企業簽訂的《項目投資協議》,建設總投資不低于20億元”,“在中衛市設立的企業,注冊資金達到1億元”,這被認為是為美利紙業量身定制的條件。中衛市政府的“意中人”——美利紙業,是中衛市唯一的上市公司。
“暫停期”內發證至今無人被追責
梁水園位于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城區香山鄉。2005年8月,中衛市金利工程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利公司”)向國土資源部申請探礦權,對梁水園地區56.4平方公里的煤礦資源進行勘探。2008年2月,根據寧夏國土資源廳的意見,國土資源部決定不予受理金利公司的探礦權申請。金利公司相繼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2008年12月8日,國土資源部撤銷了《探礦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在向國土資源部提起行政復議期間,金利公司意外得知,2007年12月17日,寧夏國土資源廳為中冶美利紙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利紙業”)頒發了勘查許可證,勘查范圍包含在金利公司申請的范圍內。
2008年2月3日,金利公司向國土資源部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寧夏國土資源廳為美利紙業頒發的勘查許可證。2008年11月18日,國土資源部認定金利公司申請探礦權早于美利紙業,撤銷了美利紙業的勘查許可證。
蹊蹺的是,早在2007年2月2日,國土資源部發出《通知》,在全國范圍內暫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礦權申請,起止時間是2007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寧夏國土資源廳向美利紙業頒發勘查許可證是在“暫停期”內的2007年12月17日,至今,這一違規行為無人被追責。
官司勝訴后,公司董事長自稱受到“迫害”
金利公司勝訴后,從2009年2月開始,中衛市公安局展開了針對公司董事長許國清涉嫌犯罪的調查。許國清認為,他是受到了“迫害”。(見本報2011年5月25日報道《探礦權之爭背后的蹊蹺》)
2009年3月4日,中衛市公安局致函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工商局”),稱許國清涉嫌貸款詐騙、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虛報注冊資本犯罪,“建議你局依法撤銷金利公司的登記”。
2009年6月12日,中衛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金利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決定對金利公司責令改正,罰款45萬元,上繳國庫。同一天,金利公司繳納了45萬元罰款,并注入了900萬元現金。中衛市工商局核發了新的營業執照。
然而,6月15日,中衛市公安局再次致函工商局,要求吊銷金利公司的營業執照。第二天,中衛市副市長馬世軍召集由中衛市公、檢、法、國土資源局、工商局等部門參加的會議,決定“盡快依法吊銷金利公司的營業執照”。6月30日,金利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
2011年12月5日,中衛市公安局沙坡頭分局對許國清涉嫌貸款詐騙、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予以撤案。2012年1月16日,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認定許國清涉嫌虛報注冊資本,“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許國清不予起訴。
許國清不服申訴。3月14日,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復查維持原不起訴決定。許國清又向中衛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許國清認為,中衛市政府、司法部門對他進行處罰的目的很簡單:吊銷金利公司營業執照后,即使在已經勝訴的情況下,公司也無法取得梁水園煤炭區的探礦權。
為“意中人”量身定制出讓條件
2011年2月28日,中衛市人民政府發出《關于設置中衛市梁水園煤礦區中東部采礦權“招拍掛”準入條件的復函》,向國土資源廳建議,采礦權競買人“必須具備”5個條件,如“在中衛市已建成、正在計劃投資建設……的能源化工項目,并有中衛市人民政府與企業簽訂的《項目投資協議》,建設總投資不低于20億元”,“在中衛市設立的企業,注冊資金達到1億元”,這被認為是為美利紙業量身定制的條件。中衛市政府的“意中人”——美利紙業,是中衛市唯一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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