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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5 14:23 來源:-H 責編:_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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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出版產業來說,建立統一的、在線數字出版綜合服務云出版平臺,使分散的、碎片化的出版資源整合成整塊的“云”,對出版商和渠道商來說都勢在必行。通過云出版平臺,出版社可以對社內資源加密,可以選擇發行渠道進行授權、安全分發,渠道運營商可以打通各種渠道的終端應用,方便獲取出版單位授權的資源進行運營,一切的流程通過云出版服務平臺進行,渠道的銷售數據隨時反映在平臺上,出版單位可以隨時掌握,甚至連讀者的查詢、點擊、購買等行為,出版單位也可以通過該平臺了解掌握。云計算在出版領域的應用,對于出版產業達成合作聯盟,統一行業標準,完善產業鏈分工,優化高效利用和使用資源,提供更好和更便捷的服務,起到直接的推動作用。大型云計算平臺的搭建必須借助市場運作,社會資本支持,才能解決,這一點必須引起數字出版基地園區建設者、管理者的高度關注。
熟悉市場
統籌協調,消除壟斷,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運營分利機制。
移動互聯網出版發展勢頭強勁,將成為數字出版的重點發展方向。移動通信技術、特別是3G技術的廣泛普及,使手機成為新興的大眾信息傳播媒體,人稱“第五媒體”。手機通信已不僅是現代通信業的代表,而且是通信與文化產業相結合的產物。與此同時,平板電腦、電子書閱讀器也加入了移動多媒體終端的行列,極大地滿足了用戶的閱讀及娛樂需求。但是,與此同時,也助長了移動和網絡運營商對渠道的壟斷,目前的分利模式對大部分的內容提供商不公平、公正,影響內容提供商,即新聞出版單位開發數字出版新媒體實現升級轉型的積極性。同時,三大運營商大規模借助技術優勢進軍內容出版領域,實現壟斷性不公平競爭,可以斷言,隨著手機圖書、手機報、手機雜志、手機博客、手機動漫、手機游戲等手機出版物的不斷推出及更新,以及基于各種移動終端平臺的應用軟件不斷推出,今后移動互聯網出版將在不斷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時,不斷由渠道壟斷到價格壟斷,在內容生產上繼續保持相對獨立性,游離于新聞出版行業監管之外。
掌握市場
聯系實際,整合資源,建立科學合理的數字出版準入機制。
近年來,新聞出版總署已陸續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推動新聞出版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快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發展電子書產業的意見》等一系列文件,同時總署加快制定推出《數字出版內容平臺管理辦法》和修訂《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等法規,積極推動規范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法規體系建設,切實解決數字出版發展中遇到的現實問題。根據數字出版的特點和實際,管理方面應該進一步解放思想,在法律的規范下對民營資本進入數字出版領域的出版資質準入、人才培養等方面制定規范性政策舉措,使得實際掌握大量數字出版資源的民營企業名正言順地進入互聯網出版領域。避免相當數量的出版主體無數字出版許可權但卻在事實上從事著數字出版的現象,也便于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管理以及對各種數據的科學統計和有效采集。
筆者認為,數字出版許可的高門檻也是阻礙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一個因素。數字出版的特殊性以及發展前景,將使得對數字出版的監管思路大大不同于對傳統出版的監管。應當鼓勵非公有資本進入數字出版技術領域,做到融資的最大化。借助數字出版這一紐帶,密切相互之間的聯系及合作,拓展數字出版的外延,豐富數字出版產品形態多元呈現,產業鏈和利益鏈不斷清晰和完善。通過不同行業的融合,有效地達到優勢互補,資源共享。
熟悉市場
統籌協調,消除壟斷,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運營分利機制。
移動互聯網出版發展勢頭強勁,將成為數字出版的重點發展方向。移動通信技術、特別是3G技術的廣泛普及,使手機成為新興的大眾信息傳播媒體,人稱“第五媒體”。手機通信已不僅是現代通信業的代表,而且是通信與文化產業相結合的產物。與此同時,平板電腦、電子書閱讀器也加入了移動多媒體終端的行列,極大地滿足了用戶的閱讀及娛樂需求。但是,與此同時,也助長了移動和網絡運營商對渠道的壟斷,目前的分利模式對大部分的內容提供商不公平、公正,影響內容提供商,即新聞出版單位開發數字出版新媒體實現升級轉型的積極性。同時,三大運營商大規模借助技術優勢進軍內容出版領域,實現壟斷性不公平競爭,可以斷言,隨著手機圖書、手機報、手機雜志、手機博客、手機動漫、手機游戲等手機出版物的不斷推出及更新,以及基于各種移動終端平臺的應用軟件不斷推出,今后移動互聯網出版將在不斷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時,不斷由渠道壟斷到價格壟斷,在內容生產上繼續保持相對獨立性,游離于新聞出版行業監管之外。
掌握市場
聯系實際,整合資源,建立科學合理的數字出版準入機制。
近年來,新聞出版總署已陸續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推動新聞出版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快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發展電子書產業的意見》等一系列文件,同時總署加快制定推出《數字出版內容平臺管理辦法》和修訂《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等法規,積極推動規范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法規體系建設,切實解決數字出版發展中遇到的現實問題。根據數字出版的特點和實際,管理方面應該進一步解放思想,在法律的規范下對民營資本進入數字出版領域的出版資質準入、人才培養等方面制定規范性政策舉措,使得實際掌握大量數字出版資源的民營企業名正言順地進入互聯網出版領域。避免相當數量的出版主體無數字出版許可權但卻在事實上從事著數字出版的現象,也便于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管理以及對各種數據的科學統計和有效采集。
筆者認為,數字出版許可的高門檻也是阻礙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一個因素。數字出版的特殊性以及發展前景,將使得對數字出版的監管思路大大不同于對傳統出版的監管。應當鼓勵非公有資本進入數字出版技術領域,做到融資的最大化。借助數字出版這一紐帶,密切相互之間的聯系及合作,拓展數字出版的外延,豐富數字出版產品形態多元呈現,產業鏈和利益鏈不斷清晰和完善。通過不同行業的融合,有效地達到優勢互補,資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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