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解《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
2012-02-20 11:45 來源:cpp114 整理/喻小嘜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載體。做好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既是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實現食品安全科學管理的需求。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衛生部組織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準。
五十三、關于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本標準4.1.7.1條“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標簽上通過加貼、補印等手段單獨對日期進行篡改的行為。如果整個食品標簽以不干膠形式制作,包括“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等日期內容,整個不干膠加貼在食品包裝上符合本標準規定。
五十四、關于產品標準代號的標示
應當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可以不標示年代號。產品標準可以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或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標題可以采用但不限于這些形式:產品標準號、產品標準代號、產品標準編號、產品執行標準號等。
五十五、關于致敏物質的標示
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后會誘發過敏反應,有效的預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標簽中標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質,以便提示有過敏史的消費者選擇適合自己的食品。本標準參照國際食品法典標準列出了八類致敏物質,鼓勵企業自愿標示以提示消費者,有效履行社會責任。八類致敏物質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質,生產者也可自行選擇是否標示。具體標示形式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照以下自主選擇。
致敏物質可以選擇在配料表中用易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如:牛奶、雞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選擇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對于配料中不含某種致敏物質,但同一車間或同一生產線上還生產含有該致敏物質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質可能被帶入該食品的情況,則可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產設備還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產線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標示致敏物質信息。
五十六、關于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的計算
附錄A給出了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其中A.1和A.2分別規定了長方體形和圓柱形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是規則形狀(體積)的計算方式。A.3給出了不規則形狀(體積)的計算方法。在計算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時應遵照執行。
五十七、關于標準附錄B
食品生產者在配料表中標示食品添加劑時,必須從附錄B中選擇一種標示形式。附錄B用具體示例詳細說明了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不同標示方式,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按食品的特性,選擇其中的一種來標示配料表。但配料表中各配料之間的分隔方式和標點符號不做特別要求。
五十八、關于標準附錄C
附錄C集中了一些標簽項目推薦標示形式的示例。食品生產者在標示相應的標簽項目時,應與推薦形式的基本涵義保持一致,但文字表達方式、標點符號的選用等不限于示例中的形式。
附錄C運用了大量的示例來說明凈含量和規格、日期、保質期及貯存條件的標示方式。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選用其中的一種,但并非必須與之完全相同,也可以按照食品或包裝的特性,在不改變基本涵義的前提下,對推薦的形式做適當的修改。
五十九、關于如何實施標準
在本標準實施日期之前,允許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執行本標準。為節約資源、避免浪費,在實施日期前可繼續使用符合原《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要求的食品標簽。在本標準實施日期之后,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執行本標準,但在實施日期前使用舊版標簽的食品可在產品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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