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重組免征營業稅
2011-10-20 08:56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責編:王岑
- 摘要:
-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自2011年10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CPP114】訊: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自2011年10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公告還稱,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產權轉讓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鞍山鋼鐵集團轉讓部分資產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3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化集團銷售實業有限公司轉讓成品油管道項目部產權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16號)同時廢止。
有專家表示,企業在資產重組過程中,不僅會涉及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的轉讓,也會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國稅總局此次對企業資產重組免征營業稅政策的明確,有利于降低企業并購成本,加快推進企業通過合并和股權、資產收購等方式進行兼并重組的步伐。
公告還稱,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產權轉讓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鞍山鋼鐵集團轉讓部分資產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3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化集團銷售實業有限公司轉讓成品油管道項目部產權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16號)同時廢止。
有專家表示,企業在資產重組過程中,不僅會涉及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的轉讓,也會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國稅總局此次對企業資產重組免征營業稅政策的明確,有利于降低企業并購成本,加快推進企業通過合并和股權、資產收購等方式進行兼并重組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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