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出口外資印企將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2011-09-28 15:14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責編:江佳
- 摘要:
- 近日,商務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海關總署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部分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情況檢查有關工作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對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享受進口設備稅收先征后退優惠政策。
【CPP114】訊:近日,商務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海關總署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部分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情況檢查有關工作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對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享受進口設備稅收先征后退優惠政策。我國印刷設備進口專家楊方明在接受采訪時指出,此項優惠政策涉及來料加工印刷企業、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產品100%出口的印刷企業,我國廣東深圳、東莞等地的外向型印刷企業將大面積受益。據了解,我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不到3000家,這些企業應對此項政策引起重視。
據楊方明介紹,早在2005年國家發改委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已經把外資印刷企業進口設備免稅的大門基本封住,能夠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外資印刷企業寥寥無幾,只有來料加工印刷企業可享受進口設備稅收先征后退政策。此次,我國將享受進口設備稅收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的企業范圍擴大,外商投資印刷企業、來料加工印刷企業以及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都可享受此項優惠。此舉旨在吸引外資,鼓勵外商投資中國。
《通知》稱,經國務院批準,發改委、商務部令2007年第57號公布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不再將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列為鼓勵外商投資項目。財政部和海關總署發布2007年第42號公告,對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稅收政策,作出明確規定。為執行有關進口稅收政策,解決各地在執行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情況檢查暫行辦法》(商資發〔2006〕1號,以下簡稱檢查辦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特此印發此《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對2002年10月1日~2007年11月30日期間設立或增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并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46號)和財政部、海關總署2007年第42號公告,以及《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海關總署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稅收政策問題的意見》(財辦關稅〔2008〕12號)享受進口設備稅收先征后退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產品出口相關情況進行匯總。于9月30日前將2011年以前核查期各年度產品出口情況核查表(以下簡稱核查表)一式4份及申請退稅企業繳稅情況匯總表報送當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通知》明確,經商務主管部門核查情況屬實的企業,可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口稅收先征后返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09〕84號),按已通過核查年限向納稅地海關申請辦理有關進口設備所征稅款的返還手續。核查一年且符合規定的,可申請返還已繳納稅款的20%;核查兩年且符合規定的,可申請返還已繳納稅款的40%;依此類推。企業申辦返還稅收時,應附加蓋印章的各年度產品出口情況核查表(紙質原件一份)。
據楊方明介紹,早在2005年國家發改委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已經把外資印刷企業進口設備免稅的大門基本封住,能夠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外資印刷企業寥寥無幾,只有來料加工印刷企業可享受進口設備稅收先征后退政策。此次,我國將享受進口設備稅收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的企業范圍擴大,外商投資印刷企業、來料加工印刷企業以及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都可享受此項優惠。此舉旨在吸引外資,鼓勵外商投資中國。
《通知》稱,經國務院批準,發改委、商務部令2007年第57號公布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不再將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列為鼓勵外商投資項目。財政部和海關總署發布2007年第42號公告,對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稅收政策,作出明確規定。為執行有關進口稅收政策,解決各地在執行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情況檢查暫行辦法》(商資發〔2006〕1號,以下簡稱檢查辦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特此印發此《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對2002年10月1日~2007年11月30日期間設立或增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并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46號)和財政部、海關總署2007年第42號公告,以及《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海關總署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稅收政策問題的意見》(財辦關稅〔2008〕12號)享受進口設備稅收先征后退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產品出口相關情況進行匯總。于9月30日前將2011年以前核查期各年度產品出口情況核查表(以下簡稱核查表)一式4份及申請退稅企業繳稅情況匯總表報送當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通知》明確,經商務主管部門核查情況屬實的企業,可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口稅收先征后返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09〕84號),按已通過核查年限向納稅地海關申請辦理有關進口設備所征稅款的返還手續。核查一年且符合規定的,可申請返還已繳納稅款的20%;核查兩年且符合規定的,可申請返還已繳納稅款的40%;依此類推。企業申辦返還稅收時,應附加蓋印章的各年度產品出口情況核查表(紙質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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