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出版時代作家和出版商的生存處境
2011-09-09 08:48 來源:法治周末 責編:王岑
- 摘要:
- 33歲的美國作家布萊克·克勞奇從小就懷揣著文學夢。他8歲就產生了創作的欲望、高中開始寫詩,大學完成第一部小說。但直到第二部小說的成功出版,他才進入人們的視野。
數字出版:授權機制亟待優化
劉方告訴記者,除了盜版侵權,新興的數字出版在發展中還遇到了許多其他的問題,比如法律法規的滯后、文本格式不能完全統一、權利取得差異大、來源混亂、中國缺乏好的平臺商和渠道商、傳統出版對數字出版認識不充分等問題。
程三國補充說,在商業模式、版權、定價、分成方面也存在問題。"先行一批做數字出版的人大多是出版業之外的人,除了考慮讀者利益之外,沒有考慮作家和出版商的利益,一個產業鏈上所有環節如果不都是盈利的,那很難持續運轉。"
他認為,在現有的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只保護了作者的著作權,而殊不知,傳統出版業是有增值在里面的,大量優秀的作品是經過編輯的整理、編輯、加工、設計而實現的,而編輯的這部分勞動沒有得到法律充分的尊重和保護,中國出版的經紀人制度又很薄弱,版權歸屬混亂,希望第三次著作權法的修改可以關注這個問題。
而袁真富認為,法律對于編輯權利的保護已經足夠:已經給予了編輯這方面權利十年的保護期,即版式設計權,這項權利包括書中字體、行距、版型的保護等,這體現了編輯的一些勞動。而且有些書的數字出版只會用到紙質書的封面,里面的版式一般會重新調整設計。
在袁真富看來,信息網絡傳播權不是新問題,只是近年來,數字出版的概念被提出,加上一些商業模式(電子書、百度文庫等)被推出后,爭議增多,其實問題都是在著作權法現有框架之內,現有法律是可以解決的。
"當前數字出版最大的問題是作者如何合理授權,這屬于商業模式如何優化的問題,不是法律漏洞。"他說。
目前,出版社與作者簽訂格式出版合同時,為了防止紙質書受到電子書的沖擊,都會一并獲得數字出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許可,比如三或五年,在這段期限內,出版社獨享信息網絡傳播權,作者不可再授予他人。
但實際情況是,大部分出版社沒有積極地利用這項權利,大多數出版社也沒有能力進行非常成功的數字出版。這就難以滿足數字出版商的版權需求,特別難以滿足海量作品數據庫的版權需求:找作者一一得到許可,海量作品難以實現;找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卻只管理會員并經過授權的作品。
"所以,作者在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時,要考慮是否想將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給其他數字出版單位。"袁真富說,"可以跟出版社約定一個紙質書和電子書出版之間的期限,這可以借鑒電影作品出版的模式---電影上映與DVD出版之間有個時間差。這使得雙方利益得到共享。"
他還提出了大膽的設想,比如將一些商業價值不是特別高的作品直接法定授權許可給數字出版單位進行數字出版,這些單位支付給文字著作權協會稿酬。當然這些單位應該是文字著作權協會認證的有一定資質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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