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和材料有新規定
2006-08-07 09:32 來源:廣西新聞網-廣西日報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記者近日從廣西檢驗檢疫局了解到,從今年8月1日起,食品進出口企業使用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產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將不準銷售和出口。新規定的實施將對我區200多家進出口食品企業、10多家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的進出口貿易產生直接影響。
據了解,這一規定是國家質檢總局于今年4月作出的。規定對進出口的食品包裝檢驗監管范圍包括:對于已經或預期與進出口食品直接接觸以及為保護進出口食品安全衛生、方便運輸、促進銷售,按一定的技術方法而加工制成的容器、材料及輔助物等的總稱。材料及輔助物包括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制品和接觸進出口食品的涂料等。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裝的原輔材料,包括印油和助劑等應經檢測合格并向所屬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對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實行企業代碼制,企業代碼應根據標準要求標注在包裝容器上。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或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裝不得用于包裝、盛放出口食品。
據介紹,檢驗檢疫部門從2006年8月1日開始,按照有關文件對作為商品直接進出口的食品包裝、包裝材料以及已盛裝進口食品的食品包裝實施檢驗,發現不合格情況,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對作為過渡期(200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內用于盛裝食品的出口食品包裝、包裝材料,要依據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處理,其中對出口食品包裝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在2006年8月1日前庫存的食品包裝、包裝材料,立即進行查庫統計總量,在過渡期內按企業需要分批核銷。企業在出口食品報檢時,需提供《出口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食品檢驗部門憑此核查出口食品包裝、包裝材料,并進行使用鑒定。對經庫存統計后新生產的食品包裝、包裝材料應按照規定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從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用于盛裝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裝、包裝材料,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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