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紙業: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2011-01-19 10:29 來源:中國紙業網 責編:劉慧
- 摘要:
-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的規定,公司、興業銀行[25.55 1.83%]長沙星沙支行(以下簡稱 “乙方”)、保薦機構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CPP114】訊:岳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的規定,公司、興業銀行[25.55 1.83%]長沙星沙支行(以下簡稱 “乙方”)、保薦機構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368180100100080432,截止 2010年 12月 29日,專戶余額為¥1,438,036,131.56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 2010年度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募集資金如果以存單或通知存款形式存放,應及時通知丙方,并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丙方。公司存單不得質押。
二、公司和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公司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臨督。丙方應當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公司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曾軍靈、廖家東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1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丙方。乙方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公司—次或 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 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的 20%的,乙方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要求向公司、乙方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公司、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動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丙方發現公司、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本協議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或丙方督導期結束之日(2012年 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岳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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