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擬立法加強互聯網監聽措施
2010-09-28 09:33 來源:新浪科技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奧巴馬政府計劃于明年向國會提交這一議案,但該議案卻引發了有關如何平衡安全需要與隱私保護和創新培育的討論。由于全球各地的安全服務都面臨同樣的問題,因此美國的這一舉措有可能會成為一個范例,很快被全球各國模仿。
【CPP114】訊:北京時間9月27日下午消息,據國外媒體今日報道,美國聯邦執法機構和國家安全部門的官員準備出臺全新的互聯網監管政策。他們認為,隨著人們逐漸用網絡通訊取代電話,使得對犯罪分子和恐怖主義嫌疑人的監聽遇阻。
強制監聽措施
實質上,這些執法機構的官員希望美國國會能夠要求所有的通訊服務——包括黑莓等加密電子郵件服務提供商、Facebook等社交網站以及Skype等P2P信息軟件——都具備被監聽的技術條件,使得執法機構能夠攔截并破解加密信息。
奧巴馬政府計劃于明年向國會提交這一議案,但該議案卻引發了有關如何平衡安全需要與隱私保護和創新培育的討論。由于全球各地的安全服務都面臨同樣的問題,因此美國的這一舉措有可能會成為一個范例,很快被全球各國模仿。
美國互聯網政策團體民主與技術中心(Center for Democracy and Technology)主席詹姆斯·登普西(James X. Dempsey)認為,這一議案“意義重大”,并且對“互聯網革命的基本元素”構成了挑戰,包括分散化設計。
“他們其實是想要獲得一種權利來重新設計那些利用了互聯網獨特架構的服務。”他說,“他們實際上是想回到過去,并讓互聯網服務像電話系統一樣運作。”
擴大適用范圍
但是執法機構的官員則認為,采取這類措施對于預防他們的調查能力下降是合理且必要的。
美國聯邦調查局(以下簡稱“FBI”)總法律顧問瓦萊麗·卡普羅尼(Valerie E. Caproni)說:“我們說的是合法授權的攔截。我們并不是要擴大權利。我們所討論的是維持我們執行現有權利的能力,以便保護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
調查人員多年來一直都擔心,通訊技術的變化會降低他們的監控能力。最近幾個月,FBI、美國司法部、美國國家安全局、白宮和其他機構的官員已經召開會議,希望起草一份議案,解決這一問題。
多名知情官員透露,與會各方尚未就一些關鍵問題達成一致,例如,如何通過法律術語來定義誰是通訊服務提供商。
但是他們希望將適用范圍擴大,包括加拿大RIM等通過海外服務器運營的企業。最近幾個月,由于無法監控通過其加密服務收發的信息,RIM與阿聯酋和印度等國政府就產生了糾紛。
保持監聽能力
在美國,根據1994年頒布的《通訊協助法》(Communications Assistance to Law Enforcement Act),電話和寬帶網絡已經具備了攔截能力。而美國政府希望,在從銅線電話系統向數字網絡和手機轉變的過程中,仍然能夠保持這種監聽能力。
通常而言,調查人員可以通過網絡運營商的交換機攔截通訊信息。但是他們有時必須要通過執法命令才能夠從服務提供商那里獲得解密信息,例如當目標用戶使用一款服務對其電腦與運營商的服務器之間的通訊信息進行加密時。
與電話公司一樣,通訊服務提供商也要遵守這種監聽規定。但是1994年的法律并不適用于他們。盡管部分提供商具備攔截能力,但還有一些企業直到收到相關命令才會開發這種功能。
FBI的技術部門去年花費了975萬美元幫助通訊公司——包括部分遵守1994年的法律時存在困難的企業——完成了部分工作。其2010年的預算中也包括900萬美元的資金,用于提升電子監聽能力。
卡普羅尼表示,除了這些花費,FBI幫助企業改進服務的做法還存在一大缺點:這一過程會使得他們監控嫌疑人的能力延誤數月。
另外,部分服務會對用戶之間的信息進行加密,連服務提供商自己也無法破解。
實例與新規
目前還沒有公開數據顯示,究竟有多少獲得法院批準的監聽行為因為某一服務的技術問題遇阻。
但是一名官員舉了一個例子,在今年早些時候對販毒集團的調查中,由于走私者使用P2P軟件進行通訊,使得調查過程遇阻。P2P軟件會通過一個中央樞紐來為信息安排傳輸路徑,因此很難被攔截。該官員表示,聯邦特工最終在嫌疑人的辦公室內安裝了監聽設備,但是這種方法“風險很大”,而且行動推遲“妨礙了對相關通訊信息的攔截”。
除此之外,另外幾名執法官員表示,今年5月紐約時報廣場爆炸未遂案中,調查人員發現,犯罪嫌疑人薩爾·哈扎德(Faisal Shahzad)一直在使用一種沒有預裝攔截系統的服務。因此,即使他事先受到懷疑,監聽行動也會被延誤。
為了克服這些問題,執法機構的官員強調了該議案有可能包含的幾項要求:
- 對信息進行加密的通訊服務必須提供一種解密方法。
- 位于國外但在美國開展業務的通訊服務提供商必須設置一個具備信息攔截能力的本土辦事處。
- 提供P2P通訊服務的軟件開發商必須對服務進行重新設計,使信息可以被攔截。
未能遵守這些規定的通訊服務提供商將面臨罰款或其他懲罰。但是該議案有可能會引導企業通過自己的方式來滿足執法機構的命令。執法機構的官員表示,使用“技術中立”(technologically neutral)術語來撰寫所有的法令也將有助于避免相關規定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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