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外包裝通用名必須比商品名大一倍
2006-03-17 08:48 來源:北京晚報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針對眼下備受關注的“一藥多名”問題,3月15日,國家食品和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了新修訂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強調藥品通用名稱必須突出顯著,藥品外包裝商品名的單字面積不得大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在藥品廣告宣傳中不得單獨使用商品名稱。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注冊司負責人表示:今后,除了新的化學結構、新的活性成分藥物以及持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外,其他品種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該局對一些仿制藥的商品名也將不再審批。按照《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要求,藥品說明書應包含有關藥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學數據、結論和信息,以指導消費者安全、合理使用藥品。據悉,這一規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冊的藥品,其名稱和商標的使用應當符合《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的要求,對已受理但不符合的商品名稱的申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不予批準。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規定”的要求修改藥品說明書和標簽。
為進一步強化藥品名稱的規范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于近期組織開展全國范圍內的專項治理整頓工作。據悉,衛生部門也將加大提高醫院醫生開處方使用藥品通用名稱的力度。(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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