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經貿委發出通知 擅印碘鹽包裝袋最高罰3萬
2010-08-05 10:12 來源:海峽導報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通知規定,擅自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含非制鹽企業開發鹽資源),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予以制止,沒收其產品和非法所得,并處罰款。在缺碘地區的食用鹽市場銷售不合格碘鹽或者擅自銷售非碘鹽的,將沒收其經營的全部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CPP114】訊:從本月1日起,擅自印制碘鹽包裝袋的,鹽政管理部門可處以1萬至3萬元的罰款。為做好我省鹽業行政管理工作,昨日,省經貿委發出《關于調整省級鹽業行政管理職能的通知》。
通知規定,擅自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含非制鹽企業開發鹽資源),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予以制止,沒收其產品和非法所得,并處罰款。在缺碘地區的食用鹽市場銷售不合格碘鹽或者擅自銷售非碘鹽的,將沒收其經營的全部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擅自印制碘鹽包裝袋的,鹽政管理部門應予以制止,并可處以1萬至3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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