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廠職工工傷13年后討回傷殘補助
2010-08-04 00:00 來源:山東工人報 責編:龜山隱真
【CPP114】訊:職工李某1997年因工受傷,時隔13年后才要求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她的請求是否超過了仲裁時效呢?近日,法院認定,法律、法規并未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給付作出時間上的規定,故李某的請求未超時效。
李某系濟南某印刷廠職工,1997年3月因工受傷,2000年5月被認定為工傷。2001年6月,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李某發放了因工傷殘待遇證,載明李某的傷殘等級為6級。2001年,李某曾向濟南市市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仲裁委審理后裁決:印刷廠支付李某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的傷殘撫恤金;印刷廠為李某提供工作崗位,李某自2002年1月起到單位上班。2009年11月13日,李某再次向市中區勞動仲裁委提起申訴,要求印刷廠發放傷殘撫恤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仲裁委以李某的仲裁請求已超出仲裁申請時效為由不予受理,李某訴至市中區法院。
法院查明,1996年濟南市職工平均工資為585.83元/月;2008年濟南市職工平均工資為2194元/月。
法院認為:根據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濟南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第15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6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按傷殘等級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14個月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因印刷廠未為李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未提供李某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故印刷廠應以1996年度濟南市職工平均工資的75%為基數,支付李某14個月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印刷廠辯稱,李某的訴訟已超過時效,但法律、法規并未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給付作出時間上的規定,故李某要求印刷廠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訴訟請求并未超過申訴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印刷廠2009年10月前未為李某安排過工作崗位,但李某直至2009年11月13日才提起申訴,故李某要求支付2008年11月前的傷殘撫恤金的訴訟請求,已超過時效。印刷廠應按規定支付李某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期間的傷殘撫恤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的規定,印刷廠可以濟南市平均工資的60%為標準發給李某傷殘津貼。李某自述其于2009年10月到單位要求上班,因認為單位安排的崗位不適合,所以沒有去,但其未就該問題與單位進行過協商并達成離崗休養協議,故對其要求印刷廠支付2009年10月之后的傷殘撫恤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印刷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151.18元(585.83元×75%×14個月)、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期間的傷殘撫恤金14480.4元(2194元×60%×11個月);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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