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產業侵權險境 搜索網站發展空間受限
2010-08-03 11:15 來源:法人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眾所周知,互聯網是沒有國界的,經營者希望自己處于一個比較寬松的法律環境之下,這是可以理解的!庇趪宦蓭熥詈蟊硎,與美國等國家的互聯網侵權法規相比,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互聯網專條”似乎過于嚴厲了。
【CPP114】訊:一部有關“侵權責任”的新法的實施,對互聯網產業到底會帶來何種影響,現在顯然一言難盡,但這個最有活力的新興產業遭遇的法律風險隨后將逐漸呈現
2010年7月1日,醞釀已久的《侵權責任法》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到互聯網行業的相關規定格外引人矚目。
作為發展迅猛而立法稍顯滯后的產業,對于互聯網上一些涉嫌侵權行為的爭議由來已久。而此次新規中,明確了網絡人肉搜索、網上傳播隱私、博客或論壇攻擊等行為均可能涉嫌侵權,而且需承擔侵權責任。其中,不僅內容發布者需擔責,連作為發布平臺的互聯網企業也將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進一步普及,一些涉嫌侵權的行為也越來越常見,在一定程度上凸顯了監管及立法的缺失。此次新規中有關內容將成為互聯網立法的有效補充,對互聯網產業的影響可見一斑。
實際上,有關互聯網立法的探討一直在爭議之中:一方面,互聯網急速發展的特性使得立法進程難以跟上實際需求;另一方面,鑒于網絡傳播的便利和有效,如何甄別海量信息中哪些涉嫌違法,也是比較困難的工作之一。
比如有網友提出,諸如“周久耕被人肉”等事件,實際上是“網絡反腐”的完美詮釋,如果今后“人肉”行為一概禁止,對社會而言也不一定是好事。
互聯網專條
跨越兩屆人大、歷經4次審議之后,《侵權責任法》終于在今年7月1日開始施行,這部被認為重要性堪比《物權法》的法律,在保障隱私權、專利權、生命權、健康權等一系列公民權利方面,均作出詳細規范。
在第36條中,《侵權責任法》專門對于網絡侵權行為作出規范,其中明確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在發生侵權行為之后,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網站刪除侵權內容,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將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中的這一條,被學界形象的稱為“互聯網專條”。今后,網絡人肉搜索、網上傳播隱私、博客或論壇攻擊等常見的網絡行為都將可能因侵權而承擔相應責任,而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各大網站、論壇來說,如果不能及時處理相關侵權內容,將可能無端擔責。
“網絡攻擊和披露個人隱私等行為,可能會造成對他人的侮辱誹謗和隱私泄露,是侵權行為,應當被監管和追責。”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中國互聯網協會政策與資源委員會委員、北京盛峰律師事務所主任于國富律師表示,但他對于“人肉搜索”的侵權界定則有不同看法。
于國富律師認為,對于“人肉搜索”,法律上并沒有作出明確定義,他認為這只是中性的行為,本無所謂合法與非法。只有那些以人肉搜索為手段,對他人合法權益進行侵犯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才需要被監管和追責。
在“互聯網專條”中,影響最為廣泛可能是對網絡服務提供商侵權責任的規定。專條中包含了認定互聯網企業侵權責任的三個層次:首先,互聯網企業對于自行發布的侵權內容,承擔直接侵權的責任;其次,互聯網企業對于他人發布的內容,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后有刪除和屏蔽的義務,未履行該義務的,對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對互聯網企業明知他人發布的信息侵權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無須權利人通知即應當承擔責任。
“我認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來說,認定侵權內容或者及時刪除確實有難度,而針對相關行為的具體界定,新法中并未明確。”一位不愿具名的互聯網廣告公司負責人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表示,“互聯網專條”實際上增大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容易導致“通知權”被濫用等問題。
“專條”的影響
“互聯網專條”所指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一般是指為網絡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動的雙方當事人提供中介服務的第三方主體,它包括但不限于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網絡空間提供者(包括提供博客空間、BBS空間、服務器空間出租等)、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傳輸通道服務提供者(如電信運營商)等媒介雙方當事人的主體。
這一概念相當寬泛,“專條”所監管的范圍幾乎涵蓋到所有的互聯網企業。許多專家認為,在一些侵權行為中,往往侵權內容發布者為個人,一來追責不容易,二來即使認定侵權可能賠償能力也有限。相對來講,互聯網企業的法律風險將無形中被放大。
“對于互聯網企業來講,學界一般認為,‘互聯網專條’給他們提出了新的挑戰,甚至由于國內外法律的寬嚴程度差異,可能會導致我國互聯網行業發展的阻滯。”于國富律師認為,過于嚴格的“通知后義務”,將導致互聯網內容質量下降,言論自由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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