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餅盒擅用奧運標志 銷售商等四方被罰
2010-06-29 10:16 來源:新聞晨報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2009年9月,某食品公司將一批月餅轉售給銷售商銷售,但因包裝盒上的圖案使用了奧運“祥云”圖案和“五環”標志,卻未經第29屆奧委會和國際奧委會許可,侵犯了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被工商行政部門查處,共計損失35萬元。
【CPP114】訊:因月餅包裝盒擅自印有奧運標志,銷售商被工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銷售商將食品公司、包裝裝潢公司和包裝制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賠償損失35萬元。近日,松江法院判決由原告銷售商承擔50%責任,被告包裝制品公司、包裝裝潢公司和食品公司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2009年9月,某食品公司將一批月餅轉售給銷售商銷售,但因包裝盒上的圖案使用了奧運“祥云”圖案和“五環”標志,卻未經第29屆奧委會和國際奧委會許可,侵犯了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被工商行政部門查處,共計損失35萬元。
銷售商繳納上述罰款后,將食品公司、包裝裝潢公司和包裝制品公司告上法庭。
包裝裝潢公司辯稱,自己接受某食品公司委托向包裝制品公司訂做包裝盒,約定包裝盒由包裝制品公司設計、加工、生產完成后,直接將貨發給食品公司。故侵權的月餅包裝盒圖案是包裝制品公司設計和加工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理應由圖案的設計和制作者最終承擔。食品公司同樣認為月餅包裝盒是包裝制品公司生產,侵權責任應當由包裝制品公司承擔。
包裝制品公司未作答辯。
法院認為,作為銷售方,應當對食品公司的月餅及包裝盒盡到檢驗義務,以避免出現問題。然而銷售方未能盡到檢驗義務,且在收到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也未能窮盡法律手段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進行救濟,以盡量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銷售方應對行政處罰后果承擔一半責任。包裝制品公司理應盡到審慎注意的義務,確保加工的產品不存在瑕疵,包裝制品公司承擔一定的責任。包裝裝潢公司和食品公司作為委托方,應當對包裝制品公司加工的產品盡到檢驗、審查義務,確保其加工的產品不存在瑕疵,包裝裝潢公司和食品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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