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真印刷專利惹爭議 故宮一審勝訴
2010-04-13 08:56 來源:北京商報 責編:墨水芯
- 摘要:
- 技術專利之爭、復制著作權難定、缺乏相關信用機制,讓書畫復制和法律成了一對“歡喜冤家”。
【CPP114】訊: 在專家看來,書畫等文物最有效的保護途徑依然是利用仿真技術復制印刷。國際知名博物館、藝術館也把“制作著名文物藝術品的仿真品公開發行”視為慣例。然而技術專利之爭、復制著作權難定、缺乏相關信用機制,讓書畫復制和法律成了一對“歡喜冤家”。
仿真印刷術專利惹糾紛
故宮博物院和北京萬邦包裝裝潢制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邦公司”)合作開發了“一種中國書畫仿真復制印刷技術”,因萬邦公司將專利權以專利轉讓協議的形式變更為北京大唐萬邦復制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萬邦公司”),而上述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徐忠東。故宮博物院認為,萬邦公司和大唐萬邦公司是惡意串通,遂將上述兩家公司及徐忠東告上法庭。
故宮博物院訴稱,故宮博物院與萬邦公司雙方自2004年開始合作開發中國畫仿真復制印刷技術,故宮博物院委派職工張小巍,萬邦公司委托員工徐忠東、解鎮嶺負責該項目。萬邦公司于2004年5月2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一種中國書畫仿真復制印刷方法”的發明專利,發明人為徐忠東,專利申請人為萬邦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獲得授權。
2006年5月,故宮博物院、解鎮嶺、張小巍與萬邦公司、徐忠東簽訂《權利轉移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增加上述三方為涉案專利的共同申請人,同時增加解鎮嶺、張小巍為涉案專利的發明人,并由萬邦公司與徐忠東辦理具體的變更登記事宜。
然而,在辦理變更事宜過程中,萬邦公司、徐忠東拒不簽署相關法律文件,沒有履行合同。為此,2008年5月,故宮博物院、解鎮嶺、張小巍曾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萬邦公司及徐忠東履行上述合同義務。后北京二中院做出“變更專利權人和發明人”的判決,兩被告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該案二審審理過程中,三原告發現萬邦公司、徐忠東為逃避前述合同義務,于2006年7月28日將專利進行了第一次轉讓,徐忠東將大唐萬邦公司增加為該專利的權利共有人。后又于2007年5月18日進行了第二次轉讓,將該專利權完全轉讓給了大唐萬邦公司,F該專利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的權利人為大唐萬邦公司,而故宮博物院側面了解到,大唐萬邦公司系萬邦公司投資180萬元、徐忠東投資20萬元設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徐忠東。
故宮博物院認為,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惡意串通變更該發明專利的權利人,逃避上述合同義務,損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權益,遂將萬邦公司、大唐萬邦公司以及第三人徐忠東訴至北京一中院,請求確認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之間關于涉案專利的專利權轉讓合同無效。
專利轉讓合同被判定無效
萬邦公司在法庭上表示,解鎮嶺原為萬邦公司的員工,將其列為專利權人以及發明人的條件是其長期在萬邦公司工作,但解鎮嶺簽訂協議后即離開了萬邦公司。在此情況下,由于大唐萬邦公司是涉案專利的研制單位,因此對專利權人進行了變更,變更過程是合法有效的。大唐萬邦公司也在法庭上表示,其參與了涉案專利的研發,雙方申請作為專利權人,并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三原告的利益。因此當庭請求法院駁回三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法院認為,萬邦公司在簽訂《權利轉移協議書》后,未經合同其他當事人的許可,擅自將專利申請人變更為萬邦公司和大唐萬邦公司共有。同時,在專利獲得授權后,將專利權人變更為大唐萬邦公司,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的行為造成之前簽訂的《權利轉移協議書》無法履行,損害了故宮博物院依據該協議享有的預期利益。此外,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徐忠東,因此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之間的行為屬于惡意串通,故法院做出了如上判決。
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據了解,針對北京一中院的一審判決,萬邦公司已提起上訴。故宮博物院代理人、北京市華意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立元表示,此案雖然一審勝訴,由于三被告的上訴,一審判決并沒有生效。他認為,“萬邦公司將專利權轉讓給大唐萬邦公司的行為雖然進行了公告,但兩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在客觀上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屬于惡意串通”。
北京漢鼎律師事務所的謝兆敏律師表示,對于被告單方面將涉案專利做質押貸款的行為,謝兆敏認為,從法律層面上講,被告是專利權人,在專利權證書上登記了姓名,法律對被告行為的效力有了認定,因此被告有合法的權益。如果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損失,被告有責任進行賠償。“法律更多地保護了第三人的利益,這樣做也是為了保護交易秩序的穩定。”謝兆敏表示。
同時,她認為專利合作人在取得專利成果時,要及時保護自己的權利,登記專利權人或發明人;在簽署專利轉讓合同時,條件和約定的內容要細化和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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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印刷術專利惹糾紛
故宮博物院和北京萬邦包裝裝潢制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邦公司”)合作開發了“一種中國書畫仿真復制印刷技術”,因萬邦公司將專利權以專利轉讓協議的形式變更為北京大唐萬邦復制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萬邦公司”),而上述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徐忠東。故宮博物院認為,萬邦公司和大唐萬邦公司是惡意串通,遂將上述兩家公司及徐忠東告上法庭。
故宮博物院訴稱,故宮博物院與萬邦公司雙方自2004年開始合作開發中國畫仿真復制印刷技術,故宮博物院委派職工張小巍,萬邦公司委托員工徐忠東、解鎮嶺負責該項目。萬邦公司于2004年5月2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一種中國書畫仿真復制印刷方法”的發明專利,發明人為徐忠東,專利申請人為萬邦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獲得授權。
2006年5月,故宮博物院、解鎮嶺、張小巍與萬邦公司、徐忠東簽訂《權利轉移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增加上述三方為涉案專利的共同申請人,同時增加解鎮嶺、張小巍為涉案專利的發明人,并由萬邦公司與徐忠東辦理具體的變更登記事宜。
然而,在辦理變更事宜過程中,萬邦公司、徐忠東拒不簽署相關法律文件,沒有履行合同。為此,2008年5月,故宮博物院、解鎮嶺、張小巍曾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萬邦公司及徐忠東履行上述合同義務。后北京二中院做出“變更專利權人和發明人”的判決,兩被告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該案二審審理過程中,三原告發現萬邦公司、徐忠東為逃避前述合同義務,于2006年7月28日將專利進行了第一次轉讓,徐忠東將大唐萬邦公司增加為該專利的權利共有人。后又于2007年5月18日進行了第二次轉讓,將該專利權完全轉讓給了大唐萬邦公司,F該專利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的權利人為大唐萬邦公司,而故宮博物院側面了解到,大唐萬邦公司系萬邦公司投資180萬元、徐忠東投資20萬元設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徐忠東。
故宮博物院認為,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惡意串通變更該發明專利的權利人,逃避上述合同義務,損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權益,遂將萬邦公司、大唐萬邦公司以及第三人徐忠東訴至北京一中院,請求確認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之間關于涉案專利的專利權轉讓合同無效。
專利轉讓合同被判定無效
萬邦公司在法庭上表示,解鎮嶺原為萬邦公司的員工,將其列為專利權人以及發明人的條件是其長期在萬邦公司工作,但解鎮嶺簽訂協議后即離開了萬邦公司。在此情況下,由于大唐萬邦公司是涉案專利的研制單位,因此對專利權人進行了變更,變更過程是合法有效的。大唐萬邦公司也在法庭上表示,其參與了涉案專利的研發,雙方申請作為專利權人,并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三原告的利益。因此當庭請求法院駁回三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法院認為,萬邦公司在簽訂《權利轉移協議書》后,未經合同其他當事人的許可,擅自將專利申請人變更為萬邦公司和大唐萬邦公司共有。同時,在專利獲得授權后,將專利權人變更為大唐萬邦公司,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的行為造成之前簽訂的《權利轉移協議書》無法履行,損害了故宮博物院依據該協議享有的預期利益。此外,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徐忠東,因此萬邦公司與大唐萬邦公司之間的行為屬于惡意串通,故法院做出了如上判決。
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據了解,針對北京一中院的一審判決,萬邦公司已提起上訴。故宮博物院代理人、北京市華意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立元表示,此案雖然一審勝訴,由于三被告的上訴,一審判決并沒有生效。他認為,“萬邦公司將專利權轉讓給大唐萬邦公司的行為雖然進行了公告,但兩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在客觀上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屬于惡意串通”。
北京漢鼎律師事務所的謝兆敏律師表示,對于被告單方面將涉案專利做質押貸款的行為,謝兆敏認為,從法律層面上講,被告是專利權人,在專利權證書上登記了姓名,法律對被告行為的效力有了認定,因此被告有合法的權益。如果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損失,被告有責任進行賠償。“法律更多地保護了第三人的利益,這樣做也是為了保護交易秩序的穩定。”謝兆敏表示。
同時,她認為專利合作人在取得專利成果時,要及時保護自己的權利,登記專利權人或發明人;在簽署專利轉讓合同時,條件和約定的內容要細化和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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