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留個心眼 食品外包裝講究挺多的
2010-03-09 09:36 來源:大連天健網 責編:陳運榮
- 摘要:
- 河口工商分局在轄區內一家超市巡查時,發現我市一家日資企業生產的三明治外包裝上沒有QS標志,但在調查過程中,該局發現這家日資企業來連經營時間不長,還沒完全了解我國的法律法規,所以才造成這種失誤,遂通過行政指導規范了企業行為,而沒有單純對商家處罰了事。據了解,沙河口工商分局對轄區17家大型商超進行行政指導,并準備針對預包裝食品開展專項整治。
【CPP114】訊:沙河口工商分局在轄區內一家超市巡查時,發現我市一家日資企業生產的三明治外包裝上沒有QS標志,但在調查過程中,該局發現這家日資企業來連經營時間不長,還沒完全了解我國的法律法規,所以才造成這種失誤,遂通過行政指導規范了企業行為,而沒有單純對商家處罰了事。據了解,沙河口工商分局對轄區17家大型商超進行行政指導,并準備針對預包裝食品開展專項整治。
據該局負責人介紹,沙河口地區大大小小的食品經營企業近5000戶,他們在前期調查摸底時,發現這些企業經營的部分預包裝食品中普遍存在著一些問題,遂將其梳理出來,于近期首先召集轄區內17家大型商場、超市進行全面指導,以期以大帶小,增強企業自律意識,把好經營關。目前,該局已要求轄區內商家自查,將外包裝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食品下架,隨后還將開展專項整治,依法查處不合格食品。
食品名稱
現象:一些飲料的名字讓人分辨不清,例如,果醋飲料是果醋還是飲料,乳制品是酸奶還是牛奶;一些食品的名字本末倒置,例如,巧克力餅干中的“巧克力”字號大于“餅干”,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
國家標準規定: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果醋飲料”,其真實屬性應為飲料,而不是目前廠家所宣稱的果醋;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橙汁飲料”中的“橙汁”、“飲料”,“巧克力夾心餅干”中的“巧克力”、“夾心餅干”,都應使用同一字號;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
日期標示和貯藏說明
現象:一些商品的標簽在生產日期一欄標注“生產日期見包裝”,消費者往往要找半天才能找到。不少食品的生產日期用白色的小標簽另外加貼或者補印。例如,面包,饅頭,糕點。
國家標準規定:生產日期是生產者生產的成品經過檢驗的日期,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可以將需要檢驗的時間計算在內。應清晰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和保質期,也可以附加標示保存期。如“生產日期見外包裝”這種標示將不允許出現,應標示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如瓶頸、瓶底等。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如標志在他處,應注明詳細的標注位置,不得以見外包裝,模糊帶過。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期必須按相關規定標示;如果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應標示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
配料說明
現象:很多食品只在產品配料中標注“添加劑”一項,沒有標出添加劑的種類、名稱。例如,某種食品添加了日落黃、誘惑紅等,但產品配料中沒有標明細項或規定代碼;一些可食用的包裝物沒有標明原始配料,例如,糖果的糯米紙和可食用的膠囊;一些方便食品的外包裝標明使用了防腐劑,但對防腐劑的構成沒有明確的提示。
國家標準規定: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清單,單一配料的食品除外。配料是指在制作或調制食品時實際添加的所有物料。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復合配料名稱,其后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時,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終產品中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標示;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原始配料;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某種或數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應標示所強調配料的添加量;同樣,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某種或數種配料的含量較低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時,不需要標示某種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僅作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時也不需要標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凈含量和瀝干物含量
現象:一些商品凈含量標示不規范;還有一些含固液兩種物質的食品,例如,糖水梨罐頭,只標糖水的凈含量,而沒有標示梨的含量。
國家標準規定: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如“凈含量450g”,或“凈含量450克”;此外,依照法定計量單位,應按以下方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a.液態食品,用體積——L(1)(升)、ML(ml)(毫升), b.固態食品,用質量——g(克)、kg(千克), c.半固態或粘性食品,用質量或體積;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如果同一預包裝內含有互相獨立的幾件相同的預包裝食品時,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食品的數量或件數。
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現象:一些藥食兩用的定量包裝食品,沒有標示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例如,食用鹽、白砂糖、枸杞、茶葉等。應標示食品的制造、包裝或經銷單位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標示: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可以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只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但不承擔對外銷售的,應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的國名或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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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該局負責人介紹,沙河口地區大大小小的食品經營企業近5000戶,他們在前期調查摸底時,發現這些企業經營的部分預包裝食品中普遍存在著一些問題,遂將其梳理出來,于近期首先召集轄區內17家大型商場、超市進行全面指導,以期以大帶小,增強企業自律意識,把好經營關。目前,該局已要求轄區內商家自查,將外包裝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食品下架,隨后還將開展專項整治,依法查處不合格食品。
食品名稱
現象:一些飲料的名字讓人分辨不清,例如,果醋飲料是果醋還是飲料,乳制品是酸奶還是牛奶;一些食品的名字本末倒置,例如,巧克力餅干中的“巧克力”字號大于“餅干”,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
國家標準規定: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果醋飲料”,其真實屬性應為飲料,而不是目前廠家所宣稱的果醋;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橙汁飲料”中的“橙汁”、“飲料”,“巧克力夾心餅干”中的“巧克力”、“夾心餅干”,都應使用同一字號;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
日期標示和貯藏說明
現象:一些商品的標簽在生產日期一欄標注“生產日期見包裝”,消費者往往要找半天才能找到。不少食品的生產日期用白色的小標簽另外加貼或者補印。例如,面包,饅頭,糕點。
國家標準規定:生產日期是生產者生產的成品經過檢驗的日期,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可以將需要檢驗的時間計算在內。應清晰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和保質期,也可以附加標示保存期。如“生產日期見外包裝”這種標示將不允許出現,應標示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如瓶頸、瓶底等。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如標志在他處,應注明詳細的標注位置,不得以見外包裝,模糊帶過。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期必須按相關規定標示;如果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應標示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
配料說明
現象:很多食品只在產品配料中標注“添加劑”一項,沒有標出添加劑的種類、名稱。例如,某種食品添加了日落黃、誘惑紅等,但產品配料中沒有標明細項或規定代碼;一些可食用的包裝物沒有標明原始配料,例如,糖果的糯米紙和可食用的膠囊;一些方便食品的外包裝標明使用了防腐劑,但對防腐劑的構成沒有明確的提示。
國家標準規定: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清單,單一配料的食品除外。配料是指在制作或調制食品時實際添加的所有物料。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復合配料名稱,其后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時,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終產品中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標示;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原始配料;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某種或數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應標示所強調配料的添加量;同樣,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某種或數種配料的含量較低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時,不需要標示某種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僅作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時也不需要標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凈含量和瀝干物含量
現象:一些商品凈含量標示不規范;還有一些含固液兩種物質的食品,例如,糖水梨罐頭,只標糖水的凈含量,而沒有標示梨的含量。
國家標準規定: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如“凈含量450g”,或“凈含量450克”;此外,依照法定計量單位,應按以下方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a.液態食品,用體積——L(1)(升)、ML(ml)(毫升), b.固態食品,用質量——g(克)、kg(千克), c.半固態或粘性食品,用質量或體積;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如果同一預包裝內含有互相獨立的幾件相同的預包裝食品時,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食品的數量或件數。
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現象:一些藥食兩用的定量包裝食品,沒有標示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例如,食用鹽、白砂糖、枸杞、茶葉等。應標示食品的制造、包裝或經銷單位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標示: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可以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只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但不承擔對外銷售的,應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的國名或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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