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對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反傾銷措施
2009-11-24 00:00 來源:商務部 責編:肖慶
2003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該年度第6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實施為期5年的最終反傾銷措施。
該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商務部分別發布2005年第115號公告、2006年第53號公告、2009年第2號公告、2009年第57號公告、2009年第58號公告,依法對措施進行了調整。
2008年9月1日,河北滄州大化TDI有限責任公司、藍星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兩家企業代表中國甲苯二異氰酸酯產業向調查機關提交了期終復審申請。甘肅銀光聚銀化工有限公司、煙臺巨力異氰酯有限公司支持本次復審申請。
2008年11月21日,商務部發布該年度第8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本復審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一致,即甲苯二異氰酸酯(型號為TDI80/20),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291010。該產品英文名稱為Toluene Diisocyanate。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對甲苯二異氰酸酯反傾銷措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反傾銷措施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并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自2009年11月21日起,繼續按照2003年第61號公告、2005年第115號公告、2006年第53號公告、2009年第2號公告、2009年第57號公告、2009年第58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9年11月2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公告2009年11月2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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