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收緊新能源標簽規定
2009-08-27 14:11 來源:標簽世界 責編:劉文越
歐洲委員會(歐委會)的新議案(2008年11月發布)于2009年5月5日在歐洲議會首讀時表決。新議案建議擴大能源標簽指令的規管范圍,由家用電器擴展至所有能源相關產品,并于額外實施措施中進一步定義。歐委會建議重新修訂第92/75/EEC號指令,以及擴大指令的監管范圍至所有能源相關產品,但當中不包括運輸工具。歐委會認為,能源相關產品是指使用時影響能源消耗的產品。歐洲議會于5月5日的全體會議上通過重訂指令草案,要求作出多項修訂。當中包括:
厘清范圍:將來的指令適用于能源相關產品,包括對其他基本資源及能源消耗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建筑產品。
成員國責任:成員國需加強執行市場監察條款,以確保指令的適當執行。若消費者已購買將受管制的相關產品,有權根據歐盟及成員國的消費者保障條例,向有關商戶追討賠償或更換產品。
資訊規定:歐洲議會補充指,根據指令,受實施措施涵蓋的特定產品廣告如披露技術說明,需向最終用者提供必要資訊,如能源消耗、節能或產品的能源級別參考資料。此外,任何含有技術資料的印刷或網絡宣傳品如技術說明書以及制造商小冊子,應向最終用者提供必要資料如能源消耗,或產品能源標簽的參考資料。
能源標簽分級制檢討:根據實施措施中分級制的設定期限,歐委會必須定期檢討能源標簽分級制,考慮產品技術進步因素,以及根據最新數據檢討分級制效益指數限值。此外,當局于檢討分級制前應諮詢相關人士。供應商亦應向經銷商提供最新版本標簽,經銷商需于舊標簽過期當日,換上附有能源標簽的新標簽。
實施措施:措施涵蓋標簽的設計及內容,標簽必須是清晰可見及容易閱讀,內容包括標簽的有效日期。另外,實施措施明確指出標簽分級制的設定期限,至少為三年,最長不逾五年,以適應產品的創新步伐及配合下一次檢討。
優先名單實施:歐洲議會建議的新條款指出,優先名單的實施日期不可遲于新指令生效后六個月。歐委會將以節能潛力為準則,與建議受標簽制度規管的優先產品名單溝通。
擴大范圍的可行性:歐委會將于2010年前,研究標簽向最終用者提供產品對能源消耗影響等資料的可行性。
新指令草案以及歐洲議會提出的修訂正待歐盟部長理事會首讀,預計將于2009年12月7日達成政治協議。若歐洲議會未有進一步反對聲音,新指令草案將正式實施及刊登于歐盟的《官方公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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