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力度亟待加大 發票豈能隨便印制?
2009-08-26 10:16 來源:慧聰印刷網 責編:劉文越
眾所周知,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納稅人購買普通發票與增值稅發票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在主管稅務機關方可領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然而在巨額的利益驅使與真實存在的買方需求下,國內個人非法印制假發票的案件屢見不鮮,僅本網在2009年報道過的就有12余件。根據根據《刑法》規定,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我們為違法者的鋌而走險感到痛心,更呼吁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對違法現象的打擊力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關于發票印制的規定
第七條 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 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對發票印制實行統一管理原則,嚴格審查印制發票企業的資格,對指定為印制發票的企業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家總務總局規定,發票監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三條 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制發票的企業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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