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條例(征求意見稿) 》(3)
2009-08-11 14:01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編:何溢寰
【我要印】訊: 第四章 職業技能鑒定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勞動者根據就業需要和自身職業發展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標明相應職業技能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就業困難人員、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初次通過特殊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依法設立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應當在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職業(工種)范圍內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設置職業技能鑒定所(站),作為實施職業技能鑒定的工作場所。
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應當具有與鑒定活動相適應的考核場地、設備設施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儀器。
第三十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的職業技能鑒定,還應當進行綜合評審或者工作業績評定。
國家級職業技能競賽優秀名次獲得者,可以不經鑒定直接晉升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應當組織考評小組,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實施職業技能鑒定。
第三十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應當遵守命題管理、試題保密、人員回避等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職業技能鑒定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十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應當建立信息查詢系統,免費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職業資格證書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十六條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依法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活動,按照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并上繳財政,鑒定所需費用由財政列支。
職業技能鑒定費用由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收取,不得委托培訓機構代收。
第三十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不得設立培訓機構、組織考前培訓、指定或者強制銷售教材等輔導材料。
第三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同時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受理社會各界有關職業資格證書的投訴、舉報。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下列特殊工種的工作,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中挑選:
(一)礦產資源開采、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危險物品生產崗位的特殊工種;
(二)食品、自來水、電、燃氣等供應與服務崗位的特殊工種;
(三)交通運輸與保障、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崗位的特殊工種;
(四)公共安全維護、公共財產安全保障崗位的特殊工種;
(五)特種裝備制造、操作與維修崗位的特殊工種;
(六)人身健康服務崗位的特殊工種;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殊工種。
特殊工種目錄的確定和調整,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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