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發布9條涉及印刷企業所得稅新政策
2009-08-08 09:46 來源: 責編:劉文越
【我要印】訊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連續發布了10余條有關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其中關涉印刷行業的有9條。這9條通知中除第五條外,其余8條均自2008年1月1日開始執行,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同日生效。這些通知時對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細化,在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重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轉讓、特定事項捐贈、聘用殘疾職工等方面給予了稅前扣除、減免稅等稅收優惠。
1企業資產損失可稅前扣除
【通知名稱】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實施時間】2008年1月1日起
通知明確了資產損失的定義: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通知列舉了上述一系列企業計稅時將予以扣除的資產損失情形。如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現金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通知還明確,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對其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等。
2明確過渡期所得稅優惠政策
【通知名稱】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實施時間】2008年1月1日起
通知規定,執行過渡優惠政策及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其他各類情形的定期減免稅,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稅法規定的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通知指出,《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通知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3明確技術轉讓減免所得稅條件
【通知名稱】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實施時間】2008年1月1日起
通知規定了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的條件:一是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二是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三是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四是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五是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通知規定了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的計算方法: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此外,通知指出,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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