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7月26日起受理創業板發行上市申請
2009-07-21 15:56 來源:上海證券報 作者:周翀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創業板企業的股票發行與承銷應當執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保薦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做好創業板企業的股票發行與承銷工作。
【我要印】訊:中國證監會決定,自7月26日起受理創業板發行上市申請。申請受理首日工作時間為9時至17時,中午不休息。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之所以將申請受理首日放在周日,主要是考慮首日上報申請為數眾多,為保證受理工作平穩有序進行起見。同時,為防止擁堵,對于首日報送的申請,在審核時間安排上不再區分接受材料的時間先后。
發言人說,按照行政許可事項安排,設材料申報日為T 日,則T+5日內,證監會將做出是否受理申報材料的決定;T+20日內,將向正式受理的企業首次反饋意見。依企業回復反饋意見的進展,方可確定發行上市時間。根據行政許可安排,審核一家企業需時3個月。
此前證監會曾對擬上報材料情況進行摸底,初步掌握的情況顯示,受理材料初期有50-100家企業可能上報發行申請。
另外,對保薦機構推薦創業板企業的家數問題,在創業板初期將參照主板做法,由兩名保薦代表人負責一家創業板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在發行人證券發行前(以正式刊登招股說明書為標志),證監會暫不受理由該保薦代表人負責推薦的其他創業板發行人的證券發行申請。
已申請在主板發行上市的公司,在符合創業板發行條件和創業板市場定位的前提瞎,可自主選擇轉申請到創業板發行上市,但應按照證監會有關規定,先撤回主板發行申請,在按照創業板的有關規定履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完善申請材料后,履行創業板發行申請材料的申報程序。證監會對轉神奇構年企業與新申請企業同等對待,沒有受理和審核上的特殊安排。
創業板企業的股票發行與承銷應當執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保薦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做好創業板企業的股票發行與承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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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說,按照行政許可事項安排,設材料申報日為T 日,則T+5日內,證監會將做出是否受理申報材料的決定;T+20日內,將向正式受理的企業首次反饋意見。依企業回復反饋意見的進展,方可確定發行上市時間。根據行政許可安排,審核一家企業需時3個月。
此前證監會曾對擬上報材料情況進行摸底,初步掌握的情況顯示,受理材料初期有50-100家企業可能上報發行申請。
另外,對保薦機構推薦創業板企業的家數問題,在創業板初期將參照主板做法,由兩名保薦代表人負責一家創業板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在發行人證券發行前(以正式刊登招股說明書為標志),證監會暫不受理由該保薦代表人負責推薦的其他創業板發行人的證券發行申請。
已申請在主板發行上市的公司,在符合創業板發行條件和創業板市場定位的前提瞎,可自主選擇轉申請到創業板發行上市,但應按照證監會有關規定,先撤回主板發行申請,在按照創業板的有關規定履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完善申請材料后,履行創業板發行申請材料的申報程序。證監會對轉神奇構年企業與新申請企業同等對待,沒有受理和審核上的特殊安排。
創業板企業的股票發行與承銷應當執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保薦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做好創業板企業的股票發行與承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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