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消費品安全法”規定兒童產品須有“可追溯標簽”
2009-06-12 13:28 來源:標簽與貼標 責編:任蓓
【編者按: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第103章要求,2009年8月14日以后生產的所有兒童產品(專指適用13歲以下兒童的所有產品)及其包裝上必須帶有永久的“追溯標簽”!
【我要印】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第103章要求,2009年8月14日以后生產的所有兒童產品(專指適用13歲以下兒童的所有產品)及其包裝上必須帶有永久的“追溯標簽”。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和各州的司法部長將負責執行這一法令。追溯標簽的目的是在安全召回時,消費者可以準確地識別產品。該規定要求追溯標簽內容必須包括
1. 產品的生產商;
2. 生產日期和地點;
3. 具體的產品識別信息(如該產品的批次號)。
但是,關于這項要求,有2點需要說明:第一,只有在“可行的”情況下,生產商才需要在其生產的兒童產品和包裝上加貼追溯標簽;第二,如果不提供包含所需信息的標簽,生產商可以在產品和包裝上加貼可以使消費者“查找到”這些信息的卷標(如網站地址等)。但遺憾的是,美國國會和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目前尚未對上述兩點何時以及如何應用于具體產品提供詳細信息。
2009年5月13日,美國消費品委員會否訣了一項關于推遲實施第103章條例的申請。目前許多零售商已經開始要求其供貨商就這一要求的符合性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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