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導讀:印刷企業購買設備可抵扣增值稅
2008-12-24 09:16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責編:張奕波
發布單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核心內容: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許全國范圍內(不分地區和行業)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印刷行業也將受益。
政策詳情:2008年1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決定2009年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增值稅轉型方案。此次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不分地區和行業)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范圍,主要是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能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作為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配套措施,曾惠及印刷企業的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將相應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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