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將出臺化學品分類、標簽及包裝法案
2008-12-10 00:00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責編:覃麗妮
隨著歐盟即將對歐盟的化學物質及制劑貿易商實施《化學品注冊、評估及許可法規》(簡稱REACH法規),有關化學品分類及標簽方法的法規將會出臺。新法規將與聯合國的全球化學品分類及標簽協調制度一致。歐委會已通過一項關于化學物質和混合劑分類、標簽及包裝的法規議案,并已納入了聯合國認可的分類準則及標簽規則。
目前,所有化學物質供應商必須按照《危險物質指引》(67/548/EEC)將物質分類并加貼標簽,方可于市場銷售,而原來的“新物質”通報系統已被REACH法規取代。REACH法規以現行法規為基礎制訂,但并無對分類和標簽的準則或責任作出規定,只引用《危險物質指引》及《危險制劑指引》(1999/45/EC)的相關規定。
標簽方面,貿易商須提供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電話,可以識別物質或混合劑的資料,危害標志,危害聲明,提防聲明,以及有關危害的補充資料。
議案的適用范圍盡量貼近現行歐盟制度,并與新REACH法規相輔相成,將取代該法規的“分類及標簽目錄”,但會作出若干技術修訂。與現行制度相比,新制度下的分類物質數目將與目前相似。
法規議案設有過渡期,期間議案及現行法規均適用。根據規定,議案生效后,物質重新分類的限期為2010年11月30日,混合劑為2015年5月31日。現時有關分類、標簽及包裝的指令將于2015年6月1日撤銷。過渡期間,企業可采用現行法規或法規議案載述的分類及標簽制度。
按照歐盟化學品分類及標簽法案的要求,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應當及時掌握歐盟最新動態,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應對該法案。
目前,所有化學物質供應商必須按照《危險物質指引》(67/548/EEC)將物質分類并加貼標簽,方可于市場銷售,而原來的“新物質”通報系統已被REACH法規取代。REACH法規以現行法規為基礎制訂,但并無對分類和標簽的準則或責任作出規定,只引用《危險物質指引》及《危險制劑指引》(1999/45/EC)的相關規定。
標簽方面,貿易商須提供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電話,可以識別物質或混合劑的資料,危害標志,危害聲明,提防聲明,以及有關危害的補充資料。
議案的適用范圍盡量貼近現行歐盟制度,并與新REACH法規相輔相成,將取代該法規的“分類及標簽目錄”,但會作出若干技術修訂。與現行制度相比,新制度下的分類物質數目將與目前相似。
法規議案設有過渡期,期間議案及現行法規均適用。根據規定,議案生效后,物質重新分類的限期為2010年11月30日,混合劑為2015年5月31日。現時有關分類、標簽及包裝的指令將于2015年6月1日撤銷。過渡期間,企業可采用現行法規或法規議案載述的分類及標簽制度。
按照歐盟化學品分類及標簽法案的要求,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應當及時掌握歐盟最新動態,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應對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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